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可以被执行,但是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实务中被执行人就是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最常用的方式就是,依法进行评估拍卖,对于房屋价格远大于执行标的的,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执行标的,发还给被执行人。通常,被执行人知道要拍卖房屋的话,还是愿意和解的。
$ f; B/ F2 `1 O) v! n6 U' s H《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w; o/ X! X) o8 v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7 S/ [8 `+ z8 K: O(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6 k I+ }, }; [" [. a. e,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hr/>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被执行人仅有“一处住房”,应当予以执行:' C. H2 }( D+ N* I. b0 D" c, m5 m
1、一审诉讼、仲裁案件立案受理后,被执行人因转让其他住房而形成一处住房的;
) u i8 h9 T) _' n# x2、被执行人在城镇虽只有一处住房,但在当地(县级的市、县、区)农村有宅基地并自建住房的;' P' o& S, Z7 e( i
3、被执行人的一处住房用于出租、出借的;. Q; b, T4 R- q1 p1 o* }6 I
4、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连续一年以上未居住的;8 `+ a, P" k: }
5、一处住房系执行案件债务所指向的标的物的;. Z8 B1 d2 I) d3 u. g
6、其他不宜认定为“一处住房”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