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不该退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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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3759 | 回复0 | 2023-11-12 08:3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说一下上周的热点话题。
4 X3 W+ r) D% o# g4 _南京一家城投平台11月7日向一家信托机构发送了一份《关于商请退回相关融资费用的函》,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s4 Z; S! X$ N; {& p/ |& u% r! K5 ^
“根据南京市XX区追赃挽损工作专班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XX城建集团债务成本管控工作,处置或压降高成本债务。贵司于2014年1月26日向南京XX新市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贷款12500万元,综合成本为8.05%,高于当年度贷款参考利率7.2%。根据工作要求,商请贵司配合,退还高于当年度贷款参考利率部分费用。”
) G) ?6 |# N3 K0 Y! D+ @/ k这份文件让市场非常震惊,很多同行抱怨城投太不讲武德。城投刚刚经历完一轮中央巡视组的检查,大家都以为尘埃已经落定,包括对融资中介的费用追缴,国有银行高额利息的部分退回,违法违规人员的查处等。对于信托这类存在资金募集的特征(也即存在民间投资人的参与),城投却要求退回部分利息费用的事情,市场方面觉得难以理解,一是因为信托的募集资金特征决定了信托不可能像国有银行一样简单轻松地退回利息,找投资人退回部分收益则更不现实;二是这个事情针对的是差不多十年前的贷款业务(融资产品),交易各方的负责人以及投资人还能不能联系到都是个问题。; L1 z% s1 K! P" ^
很多同行对这个城投要求退费事情的合法合规性提出了很多质疑,比如城投公司当时向信托机构申请贷款肯定履行了内部的审批手续,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以及上级国资部门的审批、备案手续,城投公司与信托机构签订的合同(包括约定8.05%的年化融资成本)也肯定具有法律效力。即便当年约定的融资成本高了,按常理去推断当时城投也肯定是报到区政府并经过审批的了,而即使是没报到区政府,难道城投不该为自己的决策买单,或者区政府要求压降城投融资成本的时候是否应先考虑追究城投公司的责任?. y% {7 K& H# E% x7 A5 n& W* Q: y
事实上,就政治站位而言,市场各方其实对当前形势下地方政府及城投平台压降融资成本的诉求并无多大的抗性,比如存量的融资中很多国有银行都做了降息处理,部分银行还很配合地退回了一部分已收的利息。尽管如此,就交易安全和社会资本(尤其是民间投资人)的利益保护角度而言,我们认为城投要求让利的范围需要“溯及既往”有违公平原则和法治精神,存量融资今后的展期降息当然可以谈,但要求市场主体把合法合规吃进去的东西吐出来,这种做法对市场的交易信用肯定会造成莫大的打击,至少这会导致我们今后在做城投类的投资业务时更加小心翼翼。: M( S: ^# [9 T5 x. i
今年以来,在地方政府和城投平台的化债思路方面,除了“一揽子化债方案”中1万亿特殊再融资债券的落地外,主要的手段依旧是展期降息、贷款置换、借新还旧,央行行长潘功胜11月8日在2023金融街论坛年会上的讲话中也提到,关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今年以来,金融部门已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多项措施,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稳妥化解债务风险:- a% o! f% x% f) c' ]!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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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O6 y0 Z" e- l4 V# W我们觉得比较庆幸的一点在于,江苏很多城投平台先前发函给银行商请退回部分超出限额的利息后,不少国有银行确实有配合,但发函给融资租赁公司等社会资本(民间资金)类机构商请退回超额利息或超额收益时,基本是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也即城投方面更多的是走个形式,毕竟要求投资机构退回合法合规收取的费用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N( x+ s* y7 l0 K
当然,我们其实更希望的是地方政府和城投平台能恪守交易信用,避免这种事情的发生,比如我们做城投项目的“F+EPC”业务的过程中,是否涉及到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问题连地方政府和城投平台自己都说不太清楚,所以也只能将“F+EPC”的模式调整为“投资人+EPC”的模式。  D: Z4 m% k2 ]5 s. f8 {$ q3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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