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一上午我实在不能忍了我告诉决定单独开个回答,我会列出以上大家叙述中的涉案学校负责人及教官可能涉及的罪名。% C1 ?! E* ? O5 c* ~; T* o
请用法律手段来让他们受到应有的惩罚!!不要仅仅是道德谴责和让家长警醒!$ W" v R5 y, p9 j$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 A" o/ N% i! ]" o" y8 Z9 Q3 S1 a* F【一、故意伤害罪】:
C0 G9 F. o) Q$ q% m W3 x,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F5 A; I( z$ P( J9 R& Y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S# r3 R4 q. w4 r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6 m1 z, U# C$ M5 f$ V' ^' i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c5 t& L' s0 y6 _9 ?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W3 t$ F% c% A5 F+ Q- x/ [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J; o5 u2 ~$ J, G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 K$ X6 z7 D, s. h立案标准:
* r7 e2 q; N7 j# }% f, S. p4 G7 d9 r. L6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当立案。故意伤害他人,只有达到法定的轻伤,重伤标准时,才构成故意伤害罪,予以立案。2 B4 n) ~& b6 [ t
$ {; z. U- V: n. B: y2 \1 U
量刑:
+ j* \9 m, Z/ A+ v) z刑法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5 F- j2 V& W3 P' b7 U. F* a(一)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5 e# N y" q& O6 y: `* n$ z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S( Q3 I3 M9 ~- Y3 a1 S) G! k6 Z* ^( p(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I* I t7 `( |7 O0 \!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 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 ]) U \- X; c# O8 c【二、故意杀人罪】:
8 q; Q: ?. z, [; I
- W$ \% x8 g" u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0 z+ ]% |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
6 Y4 }- n( m) L(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7 v' E" h' }. W2 T7 w(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_ o! t$ A6 \4 Y7 j1 B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y& I' K$ W" y( _ l/ o1 ~4 Q$ B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 q8 W/ s) q3 {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0 E/ ~% `/ U+ x7 U l
故意杀人罪赔偿标准:
- Q# H% u5 v2 l c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只是原则性规定, 具体案情是更重要的。 关于赔偿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如下:" N# D7 c6 W$ W: `0 G" d. v; r8 k6 f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8 q. z# Z2 B( d8 ]$ X) p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 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 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 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 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 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 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 出额。 ) 3、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 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 岁以上的, 按五年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 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 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 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 依照前款 原则确定。 )% A+ } O. m8 h4 S4 v+ a( I. w: n- Y$ l
4、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 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 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 m) w. F- a8 W5 C( c; F
5、交通费、食宿费等。(以死者家属实际合理支出考虑)# ^' e2 n$ ~, v
【三、侮辱罪】:(注:该罪属于亲告罪,需要受害人本人或近亲属到法院起诉,而不是到公安机关报案)
: Q6 c3 m7 @% m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J; B) r0 @) t1 M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k* m2 p' X3 r, Q( q' n
第九十八条 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8 j, q* `! y8 w6 p* s
! k5 `7 S7 G7 k行为的主要手段有:(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S5 ^, q& L$ U5 v* h- @
$ q* K1 ]5 d" `. U2 C6 x: A6 H1 S0 c
【四、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 h0 ~- `2 Y! }( e) j7 |) y. ^9 M/ S
(这个罪的主体目前只能是妇女或儿童,还没有对成年男性的保护,所以之前有个答案中提到的“教官插他,又让他插教官”,如果该男生未成年是可以以这个罪名来处罚那个教官的)3 Z# N3 n5 W1 v1 v0 U. }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q9 H# ~- j. P* f* z5 @! \6 ?+ l( ~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T+ T7 S. U3 \* W5 N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K2 w% C3 A
p) O* {& L6 c7 d' |# m; I【五、非法拘禁罪】:
9 \( ~3 A1 h; f! r; n8 Z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
$ ]& [! w- l6 W8 y& K2 A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身体自由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组成民事权利体系之一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权利的享有基于民事权利能力。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之自然人均依法享受包括身体自由权在内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包括一切自然人(即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即包括无辜公民、犯错误的人、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有一种观点认为,非法拘禁罪中的“他人”,只是指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包括潜在的有意志活动能力的人在内,如幼儿、醉酒者和熟睡中的人。但不应包括完全没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如婴儿、严重的精神病患者。
; @8 t1 [: P: @+ {/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P) v6 o2 i2 z w' G0 M6 u5 ?
所谓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作为非法拘禁罪严重情况的殴打、侮辱是否包括殴打、侮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应当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在内,但是不应包括重伤害的故意伤害罪在内,对于过失造成重伤的,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结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伤的,则应根据本条第2款的转化犯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0 K3 J& |# E6 t. D$ D! _0 k+ S4 |5 h
1 F7 |% K2 \+ Y3 O" d所以无论你是不是在这种学校里待过,如果你的受到了此类伤害或者你身边的人受到了伤害,请报警!!不要犹豫!不要纵容!更不要懦弱!!不要认为是父母同意把自己送进去的话学校就不用承担责任!生命和身体健康是不可以承诺让别人伤害的!!如果达到了立案标准而公安机关不受理,请立刻转身出门去检察院提请立案监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 q h3 f5 I. v& j. u3 i% P记住,你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都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不要让任何人侵犯,不要让任何人侵犯了却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 d) }! f3 Z4 A* X1 m" u
' G" T4 q# M- ?4 r' U0 Y2 a======================================================================
- O6 D% Q& u6 W; p7 `1 o补充了遗漏的罪名,感谢各位知友的支持。心理学或人性钻研爱好者想知道为什么人可以丧心病狂到这种地步去打学生的可以去看看这本书:《路西法效应》。天使与恶魔之间也仅仅只有一线之隔。/ x9 O- ~, Q+ E/ F! L
在评论中看到了一些质疑的声音,其实我想说的是,我知道让他们收到应有的惩罚这样的路一定会受到重重阻碍,有人会说这太困难他们是官商勾结,但假如我们所有的人都只是围观然后站在道德制高点上表示一下愤慨之后各自退散,只是在心里叹一声“算了吧我们斗不过他们”,那就真的永远不会有希望。有多少案子其实是因为缺乏受害人指证,或者受害人受害了之后根本不知道该去报案,使犯罪的人逃脱制裁逍遥法外。我承认我们现在的法制状况让人心寒,但只要有一点微弱的希望便应该去追逐的吧,否则,知而不用的我们和那些漠视法律与正义的人又有什么两样?我们的许多权利得不到主动的保护,所有更要争取,如果所有人在被侵害之后都选择忍气吞声,岂不相当于继续纵容坏人作案,变成了为虎作伥助纣为虐?
: V1 J8 }8 ` x% _! v; i+ t引用一句话吧:; i; s! X% p4 s0 @' S4 s- v2 ^
“然而几个人既然起来,你不能说决没有毁坏这铁屋的希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