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 19 岁少女在「戒网瘾学校」被虐至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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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9861 | 回复5 | 2022-9-5 15:36: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南19岁少女戒网瘾学校内死亡 遍体鳞伤(图)(全文)(原文已被删除): N. j5 ~  @* K' b( z4 Q  u
你们凭什么以戒“网瘾”之名夺走她的生命(原文已被删除)9 Y8 O& Q  t& q
  4月6日,学校专程派车,从河南新乡的家中把玲玲接走。42天后,玲玲的母亲在郑州一家医院的太平间里,见到了不再顽皮、安安静静的孩子。
4 {! u: n0 z: t4 |  满身淤血和青肿的玲玲,死在装着安全防护网的学校宿舍里。
5 |, Z# [& F9 l9 I/ A8 a  这所坐落在郑州南四环外的学校,在宣传材料中号称善于运用和谐赏识教育、心灵沟通式教育,来改善孩子的思维和行为习惯,“已成功转化3826名问题少年”。
! g. I1 n# o8 W: ^! y  “在这里,孩子没有单独行动的机会,哪怕上厕所也得打报告,在教官的陪同下才能前往。”学校的一位招生负责人告诉一名记者乔装的“家长”,语气里带着自信和炫耀。5 G  w* z2 L' N2 g" \
  如他所言,学校里的50多个学生,如同被囚禁在牢笼中的困兽,“跑没有机会,翻墙都没有机会”。他们被教官、老师、保安,连同从内到外的三道门所编织的一张“大网”严严实实地囚在学校内。
5 D( d. {( g( C! U  玲玲就是因为试图冲破这张“网”,遭到学校老师的虐待和体罚——校方用的词是“加训”。5月19日晚上,她被强行要求训练“前倒(地)”和“后倒(地)”,到后面,几名教官拉着玲玲的胳膊和腿将她高高抬起,背部朝下,猛地摔在水泥地上。
. S: m* b0 H2 f9 @6 `  一同“训练”的另一名女孩欣欣,清晰地听见了自己脖子扭断的声音——寰枢关节半脱位、颈髓损伤、头部外伤。
1 |9 V0 u1 v' i/ W! l  两个孩子向老师跪地求饶,却换回“摔不死接着摔”的回应。3个小时后,玲玲开始吐血,凄厉的哭喊声也渐渐消失。“他们说她装死,使劲跺她,还往她嘴里灌水。”欣欣回忆道。看玲玲怎么踢打也不醒来,她才被拖回宿舍。而欣欣,靠割破自己的手腕,才换来被送往医院救治的机会。
& m2 b8 Q# R" T  两个花季少女一死一伤,在搏强,并未掀起一丝涟漪。“咱们学校现在教学啥的都还正常着呢,影响不太大。”一位段姓副校长平静地说,“因为咱们学校是个特殊学校,这都很正常。”此事在所谓的“同学”眼里,不过也就一句话:都过去了,没事了。
3 \; i3 @0 V+ f- P8 e7 n; b  而他们,也遭受着同样的“待遇”。玲玲去世后,她的母亲曾去过搏强学校,许多学生从窗户防护网中扔出求救纸条,上面写着:“救救我”、“我想回家”、“我害怕”、“别给老师说”、“出去后报答”……后面还附着电话号码。有的孩子写上自己名字,之后又重重地涂掉。
变成时尚伟 | 2022-9-6 02:36:16 | 显示全部楼层
孩子出生的时候只是一张白纸,这些父母在上面画画,画坏了就把纸撕了。
13681770001 | 2022-9-6 11:47:5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一上午我实在不能忍了我告诉决定单独开个回答,我会列出以上大家叙述中的涉案学校负责人及教官可能涉及的罪名% C1 ?! E* ?  O5 c* ~; T* o
请用法律手段来让他们受到应有的惩罚!!不要仅仅是道德谴责和让家长警醒!$ W" v  R5 y, p9 j$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 A" o/ N% i! ]" o" y8 Z9 Q3 S1 a* F【一、故意伤害罪】:
  C0 G9 F. o) Q$ q% m  W3 x,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F5 A; I( z$ P( J9 R& Y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S# r3 R4 q. w4 r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6 m1 z, U# C$ M5 f$ V' ^' i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c5 t& L' s0 y6 _9 ?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W3 t$ F% c% A5 F+ Q- x/ [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J; o5 u2 ~$ J, G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 K$ X6 z7 D, s. h立案标准:
* r7 e2 q; N7 j# }% f, S. p4 G7 d9 r. L6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当立案。故意伤害他人,只有达到法定的轻伤,重伤标准时,才构成故意伤害罪,予以立案。2 B4 n) ~& b6 [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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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 j* \9 m, Z/ A+ v) z刑法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5 F- j2 V& W3 P' b7 U. F* a(一)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5 e# N  y" q& O6 y: `* n$ z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S( Q3 I3 M9 ~- Y3 a1 S) G! k6 Z* ^( p(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I* I  t7 `( |7 O0 \!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 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 ]) U  \- X; c# O8 c【二、故意杀人罪】:
8 q; Q: ?. z, [; I
- W$ \% x8 g" u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0 z+ ]% |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
6 Y4 }- n( m) L(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7 v' E" h' }. W2 T7 w(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_  o! t$ A6 \4 Y7 j1 B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y& I' K$ W" y( _  l/ o1 ~4 Q$ B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 q8 W/ s) q3 {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0 E/ ~% `/ U+ x7 U  l
故意杀人罪赔偿标准:
- Q# H% u5 v2 l  c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只是原则性规定, 具体案情是更重要的。 关于赔偿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如下:" N# D7 c6 W$ W: `0 G" d. v; r8 k6 f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8 q. z# Z2 B( d8 ]$ X) p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 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 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 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 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 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 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 出额。 ) 3、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 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 岁以上的, 按五年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 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 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 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 依照前款 原则确定。 )% A+ }  O. m8 h4 S4 v+ a( I. w: n- Y$ l
4、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 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 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 m) w. F- a8 W5 C( c; F
5、交通费、食宿费等。(以死者家属实际合理支出考虑)# ^' e2 n$ ~, v
【三、侮辱罪】:(注:该罪属于亲告罪,需要受害人本人或近亲属到法院起诉,而不是到公安机关报案)
: Q6 c3 m7 @% m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J; B) r0 @) t1 M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k* m2 p' X3 r, Q( q' n
第九十八条 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8 j, q* `! y8 w6 p* s

! k5 `7 S7 G7 k行为的主要手段有:(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S5 ^, q& L$ U5 v* 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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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 h0 ~- `2 Y! }( e) j7 |) y. ^9 M/ S
(这个罪的主体目前只能是妇女或儿童,还没有对成年男性的保护,所以之前有个答案中提到的“教官插他,又让他插教官”,如果该男生未成年是可以以这个罪名来处罚那个教官的)3 Z# N3 n5 W1 v1 v0 U. }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q9 H# ~- j. P* f* z5 @! \6 ?+ l( ~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T+ T7 S. U3 \* W5 N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K2 w% C3 A

  p) O* {& L6 c7 d' |# m; I【五、非法拘禁罪】:
9 \( ~3 A1 h; f! r; n8 Z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
$ ]& [! w- l6 W8 y& K2 A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身体自由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组成民事权利体系之一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权利的享有基于民事权利能力。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之自然人均依法享受包括身体自由权在内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包括一切自然人(即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即包括无辜公民、犯错误的人、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有一种观点认为,非法拘禁罪中的“他人”,只是指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包括潜在的有意志活动能力的人在内,如幼儿、醉酒者和熟睡中的人。但不应包括完全没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如婴儿、严重的精神病患者。
; @8 t1 [: P: @+ {/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P) v6 o2 i2 z  w' G0 M6 u5 ?
所谓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作为非法拘禁罪严重情况的殴打、侮辱是否包括殴打、侮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应当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在内,但是不应包括重伤害的故意伤害罪在内,对于过失造成重伤的,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结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伤的,则应根据本条第2款的转化犯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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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7 |% K2 \+ Y3 O" d所以无论你是不是在这种学校里待过,如果你的受到了此类伤害或者你身边的人受到了伤害,请报警!!不要犹豫!不要纵容!更不要懦弱!!不要认为是父母同意把自己送进去的话学校就不用承担责任!生命和身体健康是不可以承诺让别人伤害的!!如果达到了立案标准而公安机关不受理,请立刻转身出门去检察院提请立案监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 q  h3 f5 I. v& j. u3 i% P记住,你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都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不要让任何人侵犯,不要让任何人侵犯了却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 d) }! f3 Z4 A* X1 m"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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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6 D% Q& u6 W; p7 `1 o补充了遗漏的罪名,感谢各位知友的支持。心理学或人性钻研爱好者想知道为什么人可以丧心病狂到这种地步去打学生的可以去看看这本书:《路西法效应》。天使与恶魔之间也仅仅只有一线之隔。/ x9 O- ~, Q+ E/ F! L
在评论中看到了一些质疑的声音,其实我想说的是,我知道让他们收到应有的惩罚这样的路一定会受到重重阻碍,有人会说这太困难他们是官商勾结,但假如我们所有的人都只是围观然后站在道德制高点上表示一下愤慨之后各自退散,只是在心里叹一声“算了吧我们斗不过他们”,那就真的永远不会有希望。有多少案子其实是因为缺乏受害人指证,或者受害人受害了之后根本不知道该去报案,使犯罪的人逃脱制裁逍遥法外。我承认我们现在的法制状况让人心寒,但只要有一点微弱的希望便应该去追逐的吧,否则,知而不用的我们和那些漠视法律与正义的人又有什么两样?我们的许多权利得不到主动的保护,所有更要争取,如果所有人在被侵害之后都选择忍气吞声,岂不相当于继续纵容坏人作案,变成了为虎作伥助纣为虐?
: V1 J8 }8 `  x% _! v; i+ t引用一句话吧:; i; s! X% p4 s0 @' S4 s- v2 ^
“然而几个人既然起来,你不能说决没有毁坏这铁屋的希望。”
123459436 | 2022-9-6 16:28:4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把孩子送到网瘾学校前,这些家长99%对孩子不管不问。
6 X* ?( p& q. u! C/ R. ~& p在把孩子送到网瘾学校后,这些家长99%对孩子不管不问。0 v& u; L9 X4 G& [
在孩子在网瘾学校『数年』的生活中,这些家长99%对孩子不管不问。; X: k( k% t3 p7 R1 J# {- j# W; M
为什么这些学校,不是个例,是这么多学校敢这样做?因为这些家长99%对孩子不管不问,而且,这些学校也知道这些家长对孩子不管不问。* s+ l! q4 j/ q6 [: e( h

8 q' f2 D+ }1 f) M  x; k试想:任何一所普通中学,老师敢这样残忍的对待学生么?以普通家长对孩子的关心程度,这种事情早捅到教育局去了。
, U+ W4 l7 C* L. j3 J& g为什么网瘾学校生存的这么好?因为他们的目标客户很明确:『对孩子不管不问的家长』。他们只要把孩子关牢了就好,这些家长不会主动去关心孩子的现状的,没听到,就会不管不问。' F7 y/ h7 t7 Z1 C
这些家长有病,需要治。% u/ w4 s3 K' c0 ], ]9 |! B2 S
以上
清澈无痕荒 | 2022-9-7 03:54:06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忍受几个月不见孩子的父母,就是妄想用最少的爱来获得最优秀的孩纸。这父母怎么想的啊. I4 F/ L; M* j, s4 c: x9 Q1 A# F5 d
我不能改变法律,但是我会对身边任何一个我认识的家长说,不要相信那些不能每周见一次孩纸的学校。孩纸的感受必须从孩纸口中说出来,必须面对面沟通。这么基本的关怀都给不了的话,我赞成孩子恨你一辈子。
任家蜂业 | 2022-9-7 14: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有好多个知友问这种学校创办的初衷是什么,盈利模式是什么?答:里边除了吃饭是不要钱的,其他生活用品包括手纸,洗衣粉等这些都是要自费购买,他们的成本除了人员,食物和场地(水电忘记了,好像也是平摊)没有其他费用,场地是一个搬迁了的学校破败的老楼,吃的有一部分也是自己种的,茅厕是旱厕,天天吃猪食(连教官都说是猪食, )不是炒青菜就是烧圆茄子,导致我现在想到茄子就恶心,一天一顿肉,还是小荤,有时候是鸡蛋有时候连毛都不刮干净。有时候一顿就一个菜),但你们知道学费多少么3万多/年,我去的时候是2005年,那可是2005年诶朋友们,100多个学生才不到10个工作人员,一年的收入都能让校长在徐州至少买两套房了,什么是暴利这就是暴利…所以什么教育,什么关爱,什么矫正?本质上就是门生意…) l  {: a  R) y5 |+ d
时隔两年更新:又想到一个事,忘记那个教官叫什么了,他是徐州本地人,他很喜欢用到他被窝里听音乐诱惑男生实施猥亵(在一个极度枯燥乏味的环境呆久了能听到流行音乐或者广播对人的诱惑力还是蛮大的),还特别喜欢小个子,堂而皇之的当着大家的面问:谁愿意来,个子太大的不要,要个子小一点的。
" {- a5 A# H- P( q: P——————很遗憾现在才看到这个问题,我想,作为一个亲历者我有发言权和义务为大家讲述有关这类学校的事情。不好意思我要匿了,因为对我来说这是一件很丢脸的事情。在里面除身体上的折磨,失去自由的痛苦难以忍受外,最另人害怕的是那种根本不知道自己到底什么时候才能出去没有希望没有盼头的无助感(坐牢还知道刑期阿),在里面整整一年的日子里我每天最开心的时光就是在打扫卫生时偷懒坐在布满铁栏杆的窗前吹吹风,看着高墙后面随风摇曳的金色麦穗,看着田间别的自由的孩子奔来跑去,向往着自由的日子,并羡慕着。. a  K2 {4 R( x
        2006年5月因为家庭变故,我妈和我姑父把我骗到了徐州,然后被送进了徐州阳光教育培训中心(此类学校都爱打着培训中心,心理辅导,行走学校等旗号)所幸,我去的这所"学校"相对来说没有其他“学校”那样太过随意残忍的暴力事件发生,也没有普遍性的极度侮辱人格的事情发生。我印象中发生的"教官就位"(所有教官一起殴打学生,其他学生在旁边观看以儆效尤)2次。"学生会就位"(学生会成员殴打学生)1次,自杀事件1次,逃跑事件3次以上,让出去的同学打电话通知朋友来营救的事件1次,但教官单独殴打学生的事情还是屡见不鲜的,其他的惩罚手段多如牛毛,教官猥亵侵犯学生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基本都是男教官猥亵男学生)。我们每天的训练流程是早上6点起床整理内务,打扫卫生,吃早饭,读弟子规,八荣八耻,珠算,穿珠子等,下午负重两公里热身,蛙跳,折返跑,匍匐前进,站1-2小时军姿,正步,擒敌拳,深蹲,俯卧撑等,每两天一趟5公里,每半个月一次小整顿,一个月一次50公里的负重行走训练一般都是徐州走到沟庄,10小时内走完。两个月一次大整顿。还走过一次远行军,徐州走到南京共500公里为期10天。为什么要走到沟庄呢,因为校长的父亲在沟庄有个酒厂,我们去就是做些洗酒瓶,运酒瓶,灌酒等事当免费的劳工。所谓小整顿呢,半夜12点-2点吹紧急集合哨,在睡梦中惊醒,在3分钟以内打完背包,穿衣穿鞋,扎好武装带,从3楼跑到1楼,第一名回去睡觉,最后一名被一脚踹倒,然后集体惩罚俯卧撑,深蹲,跑圈等,一次又一次反复循环。大整顿呢:有人要倒霉了。。。每次大整顿都会提心吊胆生怕轮到自己被树典型,你们明白这种这么多人站在一起,吓得双脚颤抖却没有人会帮助你的感受吗?有一天两个女生,以经痛为借口收集了许多止痛药,一次吞下并割腕自杀被紧急送往医院,出了这么大的事情结果还不了了之,两名女生最终还是被送了回来。还有一次另两名女生试图逃跑,但计划败露,之后我听说其中一个女孩问另一个女孩说:没有钱怎么跑?另一个女生说:我可以去卖!你们能体会到她们当时的心境和决心吗?为了能跑,可以去卖。。。还有一个男生翻过围墙跑出去,结果在麦田里被抓住,回来后一顿打当然是难免的。我也和同学计划过逃跑,想顺着沟庄酒厂的电线往外爬,看过「越狱」吗?就是那样,结果也是害怕被抓到而作罢。其他的就不赘述了。在一次篝火晚会,有一名铜山县的男同学没有参加,事后知道他被一个教官带去寝室。。。还有一次我临铺的非常要好的宁波同学和我说他也被那个教官猥亵了:"他插我,还让我插他"再有一次,在沟庄酒厂,这个教官以借手机给一个徐州同学打个电话为条件,让他帮他打了次飞机。我记得那个教官他叫张猛,是个汽车兵。明知同学们的无助和无知,以提供某些生活上的便利相要挟行男男不轨之事,满足私欲。下贱,龌龊!' [5 a' u: S& R9 h) w/ M$ H
       在里面我们每天都穿着迷彩服,身上没有一分钱,不能打电话,不能外出,这里来往书信要被拆开检查,不受信任的学生上厕所需要教官跟随,晚上3个教官和学生睡在同一个房间,每层楼都有1扇铁门反锁,所以夜晚想逃跑的几率几乎为0,就算跑出去报警,父母还是会把你送回这里。表现好的允许上文化课,其实就是自学,根本没有专业老师进行指导,他们宣传的所谓心理辅导治疗也只是蒙骗家长的手段而已,根本没有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学校的大门口竟然还能挂上"陶行知教育实验基地"的铜牌,相关教育主管部门我想问问你们,你们颁发这块铜匾的时候感到羞耻吗?我是属于受信任的其中之一,有一次帮助过接收一名半夜到来的同学,他当晚的哭喊吵闹就像我刚到的第一天一样,而我当时好像忘记了我第一天的感受,并没有同情,也没有抗拒教官的要求,"斯德哥尔摩综合症"在那里是极其普遍的现象,每个人离开时无一例外的痛哭流涕,依依不舍的样子。。。还有他们挂在官网上的一些学生写的文章里的懊悔,反省等确实是当时真实的内心写照,但是没有人控诉过任何一点这个学校内发生的那些不堪的事情,这也是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的一种表现,竟然会认为他们体罚你,殴打你都是为了你好。。。更甚如果你表现的有一点政治不正确连你的同学都会排挤你攻击你向教官打小报告,我记得有一次我写的日记(内容都是抱怨,不满)放在了被子里被教官发现了,差点被"教官就位",幸好校长说算了,他才来没多久,逃过一劫。
3 y/ U5 i5 P* x$ v' w$ G' L      我去的那个学校不接收18周岁的成年人,1来成年人不好控制2来成年人可以行使法律来保卫自己的权利。但是我想问一句:未成年人的权利就该被忽视和践踏吗?难道不该被加倍呵护吗?殴打体罚威胁侮辱猥亵,你们眼中「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有作为法律该有尊严吗?难道未成年人命运就可以被随意支配,身体和精神就能被随意的伤害吗?这就是仗着未成年人的无知,没有保护自己的能力欺软怕硬!这就是你们宣扬的教育?指望着一群高中都没毕业就去当兵的自己本身都没有高尚的道德观念不明是非三观不正的人来"管教"孩子这也敢妄称是教育?你们是以什么标准来衡量哪些孩子该接受教育?漠视法律,侵犯人权,道德感低下,泯灭良知!到底是谁该接受"教育"?在这里我还要对相关政府部门提出严厉的批判:你们不接地气,你们不维护法律的尊严,你们做睁眼瞎,你们不作为,你们为虎作伥!你们就是同谋,你们就是帮凶!还有那些让孩子承担自己无能的恶果的父母!你们如果没有这个能力,如果自己心智都不够成熟,如果压根没有为了培养孩子学习过任何教育技巧,如果你们压根不懂什么是为人父母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你们生孩子是为了什么?为了生个孩子让你们的人生变得完整?为了生个孩子让你们的父母开心?因为到了这个年纪就该生孩子?因为那一晚上不小心?还是因为就是想传宗接代?你们把孩子当什么了?满足你们私欲?还是帮你们实现理想的工具?任你们随意塑造成自己喜欢的样子的橡皮泥?这不是爱!你们根本不懂什么叫做尊重,你们连尊重是什么都不懂是谁给你们勇气和自信能够去哺育一个独立的生命?! ; f* e8 Y3 h$ }+ w8 ?0 ~; R9 y
       最后送给看完这些的父母准父母们一段话:我们后退是我们的父母,前进即是我们的子女。并且通过他们的子女抵达一个未来,这个未来我们虽然无缘看到,却需要我们去关心。———卡尔·古斯塔夫·荣格。4 k9 \) L% L!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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