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夜市卖猫被查当城管面暴力摔踩猫致死,被警方行拘 5 日,还有哪些细节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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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6636 | 回复5 | 2022-6-11 18:0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新:摔猫男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拒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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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G% e* O1 ~. @6 b6 F5 W) K原问题:
4 t% A( V# c+ V说了我一毛没有!我要有钱我卖它干嘛?”* ~" ?2 ~* O0 J5 z' e  {
6月8日,河北承德,网传双桥区某夜市一男子因卖猫被城管罚款,于是当着城管的面暴力摔猫,还用脚多次踩踏地上的小猫。事后,有网友质疑,男子摔猫时,为何一旁的执法人员没有制止。
4 l& v6 T2 i% }! U7 g6月9日,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从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获悉,8日晚19时许,在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该男子突然情绪激动,做出摔猫的过激行为。目前,城管局已报警,双桥公安分局正在调查处理中。, L$ y7 ~( X! c8 T. M- W% u3 \7 A
一段长达3分钟的视频显示,卖猫男子当着执法人员的面,从箱子里抓出小猫,用力将一只灰色的猫摔在地上,说道“我一毛都没有,我要有钱我卖它干嘛?”说完,该男子又用力踩踏另一只装在笼子里的小猫,导致笼子变形,猫躺在地上挣扎。一旁的执法人员看到后表示“你要干啥呀?”该男子又重复道:“说了我一毛没有,我要有钱卖它干嘛?”
, A! v( w1 B$ `5 g+ D( U随后,卖猫男子收拾物品离开,拿起笼子时地上留有血迹,该男子离开几步后又抓住一只逃跑的猫用力摔到地上,还不时用脚踩猫。
5 h3 n8 ~7 p# z# N0 |5 D该视频引发网友关注,有网友称“小猫太可怜了”,指责卖猫男子“没有人的基本底线”,也有网友质疑,该男子摔猫时为何一旁的执法人员没有制止。
$ K, r# S- {/ @5 w( z/ ~6月9日上午,疑似卖猫男子在社交平台发布视频道歉。该男子称,由于不知道夜市不让卖活物,事发当晚,他拿着自己养的3只猫去售卖,城管执法时表示1只猫要罚款100元。该男子称,“当时就是冲动,脑瓜里就想着,自己养的东西不能便宜给城管,就算他抢走也不能把活的给他,脑瓜一热一冲动,就摔了。”4 s0 e- ]& g, k3 O- B$ I6 @$ @
潇湘晨报记者试图联系该男子了解情况未获回应,截至发稿,该男子的道歉视频已删除。
; M, X) q- _  x  ]- O. n3 `6月9日,承德市双桥区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目前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已介入处理。随后,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潇湘晨报记者,他们已报警,双桥公安分局已介入。& E) A% \: r" O6 _
6月9日中午,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通报称,6月8日晚19时许,在二仙居夜市巡查过程中发现,有一男子在该夜市口违法售卖宠物猫,在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该男子突然情绪激动,做出摔猫的过激行为。目前,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已报警,双桥公安分局正在调查处理中。
Holm的小老婆 | 2022-6-11 23:46: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没水平的管理方式,就是把正常人逼成违法者...4 K' ?; A0 @2 H& I7 G! ~- U
就像卖猫这种事,不让卖让人带着猫走就是了,没收或者要求100元一只罚款的依据是什么?街头贩卖说摔死就摔死的3只猫,想来也不可能是什么名贵品种,真像他说的,他有钱还来卖猫吗?+ H+ j$ M7 p( B5 {8 C
甭跟我普法,这些人还真就没按规定办事:+ A* V, P8 T0 g* l-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答复。经营者应当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负责经营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允许摆设摊点的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向社会公布。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说罚款没收没问题的,自己睁大眼睛看看上面条例规定最后一句咋写的。人家只要配合执法停止经营了你就不该再罚款没收东西,更不能一上来就直接罚款没收。
9 {1 R, ?7 g! ]" Q% Q# i况且现在啥经济形势体制内的人还不了解么?总理都鼓励摆摊了,你城管部门就不知道怎么去科学引导文明执法么?还在这里按过去那套老路子去强行“管理”动不动就罚款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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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人家行为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所以要拘留,摔死猫怎么就影响公共场所秩序了?是造成交通拥堵了还是造成聚集事件了?夜市不就是让人聚集的地方吗?有人围观就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那么现实里几乎任何公开执法行为都会造成群众围观,执法的警察和城管是不是也该被拘留?这不扯淡么?; U5 a! [/ r5 h
最关键的是,你如何界定造成围观的原因是摔猫还是执法行为本身?! p- X3 {. F! }7 U. j# ]$ g
严格执法是好事,所以城管去管理占道经营的行为本身没毛病,要求停止经营也是合情合理的。但是罚款你要按规定有依据,没收个人财物你也要走合法的程序,不能就这么随意一扣拉倒,因为这么做违规。
+ t+ C# F9 K' M& }! n你更不能因为人家对你这样违规执法有意见把自己的猫摔死宣泄情绪,就给人家扣个“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罪名拘留了。这叫报复性执法,这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败坏的是公安的形象,损害的是法律的权威,透支的是政府的公信力…
9 B- I! [' E5 _+ N# _1 P6 R: c) f2 a这就是考验执法水平的问题了,面对真正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分子,你要果断从严惩处、坚决依法打击;而面对人民群众对执法行为正常的质疑、不解和情绪宣泄,你公权力作为强势的一方应该保持应有的谦抑,你不能跟黑社会一样为了面子就“专治各种不服”…& G7 e! i- U4 l
毕竟你是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你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而不是收拾不听话的人民群众…
, m1 M: X, A* o" v7 w$ u4 `- ]- `想当初一直遵纪守法的杨佳要是没遇到租个自行车都能被警察叔叔喊去派出所喝茶的事,估计也不会有闸北公安分局血案的发生吧...( k" C6 s: y2 A# 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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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1 {8 r3 q/ h1 J6 ^' I人家摊贩摔死的是自己养的猫,没有跟城管撕扯纠缠妨碍执法,这明明是情绪宣泄而非违法行为,有你公安部门什么事?非要无事生非搞成治安案件把人拘了?公权力的傲慢什么时候能收敛点呢?# C. _! h( ]( h( J6 U( |  N, e
非要证明你的权威神圣不可侵犯,但却只能靠严刑峻法来维护么?
7 e: v9 z2 f. }* m6 z甘肃临夏发布全面调查「 12 岁残疾女孩自述被 3 人强奸,立案被拒」相关情况,还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A4 j+ w+ I6 q3 W.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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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R4 f3 j: d- r/ K只是该管的没管好,靠舆论监督才能迟迟履职。不该管的倒是瞎积极儿戏一般的随意执法,那又怎么可能让人心服口服呢?
周宇翔 | 2022-6-12 10: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男子夜市卖猫被查当城管面暴力摔踩猫致死,被警方行拘 5 日,还有哪些细节值得关注?-1.jpg
' @, I8 ~- M% [4 E/ e最让我不能理解的是,现在经济形势这么差,可以说是百业凋敝,很多老百姓都吃不起饭了,跑去摆摊挣个饭钱而已,然后现在北方多个城市开始整治市容,各种打击小贩,强拆门头!% ~7 }9 N+ C" K, _( s" T7 T
难道所谓市容市貌就比老百姓的死活和生计更重要吗?2 s# a9 ^& I+ I
还是说又要创建什么卫生城市了!
! [" j# y  E! b+ {) V  e7 s* Z就在去年,中央的媒体还大力宣扬,鼓励老百姓摆摊,自谋生路!) U9 }' f: P8 b8 A7 p
可结果呢,很多地方老百姓看了新闻出去摆摊,立刻就让城管赶回来!
( ?  b) A- G. Z  f) c, f" V- ]1 n9 z. U原来中央制定的政策,地方政府都可以随便无视!# N( m0 a: Z0 @  O1 V
再说这个事情,那个男子不知道市场不让卖活物,劝离不就完事了,非要罚款!
9 L# J" W; @* C, @: V" q4 g, d人家说的没错,要是有钱还会跑去卖猫吗!
% s$ Q8 n# ^8 K$ _: D1 ~( s( W你不给老百姓活路,老百姓就不给你活路。7 i. N* C( t8 t4 P! P
说句多不好听的,要换脾气暴的,没当街捅城管就不错了!/ {. ~2 I$ S8 [: e7 U6 R% V# a  k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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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便说一句,有很多评论说这些小贩占道经营,不去到政府指定的场所。+ y: ?3 [1 i3 X
事实上,很多政府指定摆摊的地方,管理费非常之高,大多数摆摊的,尤其是不是专门干这个的,可能摆一天摊都只能赚个几十块钱都不够管理费的。
0 G% j- L8 ~4 n, S前些年,我曾经在我们那儿的早市摆过摊,周六上午一上午,一开始管理费是街道收,20块钱一上午。
# {9 Q3 U7 Q2 J后来,接到就把收管理费的事儿外包给一个公司,摊位费就变成60了 。
) r7 f* J* ^0 J! e要知道很多小买卖一上午纯利都没有60块钱。" U% J0 w; N  R& D& }
这还是十年前的价位,现在不知道都涨到多少了
6 d) y. y8 x% S8 n6 h6 e% l" X3 R……
. h0 i& X7 L- l* y7 a( ^顺便说一句,评论区里有些人,总是把摆摊的小贩跟商店门头对立起来,为什么要在劳动人民当中刻意的制造对立和冲突,你们是什么居心?  d. G* o: D1 Q, f- }0 ~- j& Q
大多数摆摊的小贩跟公建门头并不冲突,就算要在人家门口摆摊也得经过人家同意!. z2 D1 B. k/ v8 R; S# J+ ?
另外,有些人一提小贩就说这些人是黑心商人怎么怎么样的,事实上很多小贩都是生活所迫,一天摆摊下来甚至连100块钱利润都没有,他们根本交不起管理费!
( g" B7 k" ^/ k到底是谁心黑!
123487449 | 2022-6-12 11:53:5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多年我一直有这么一种感觉(也许是错觉):我们身处发展中国家的阶段,却总以发达国家的标准在要求自己。3 R8 M# k& Z/ O! [5 q: }  }& R
发展中国家的特点就是:国民人均收入水平不高,社会福利制度不够健全。这就意味着有一部分社会底层的人很难获取稳定的生活保障,如果他们没有一技之长,就不得不想办法通过一些“原始”的方式获得经济来源:如果不去违法犯罪的话,那么也只有去做这些不正规的倒买倒卖的生意。毕竟,正规的成本实在太高了:店租、人工、装修、许可证等等,他们根本无力承担。3 o+ P3 j1 e+ q6 p. j: y6 H
所以表面上是有人在占道经营,实际上是在夹缝求生。谁都想我们生活的城市干净卫生、井井有条,但这并不能建立在牺牲一部分人的基础之上,不能做那个“我家老爷心善,见不得穷人,就把方圆十里的穷人都撵走”的事。
# Z. M9 r. ]1 [/ P- w1 h1 m* n4 x给摆摊者一个合理的生存空间,划定一个规定的区域,收取少量的管理费,可能是相对合适的一种方式。
+ b4 n% i( y3 z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国民素质的提升,是随着人均纯收入、人均教育水平、社会福利制度的提升而逐渐提升的,拔苗助长不见得是好事。另外一个典型就是:垃圾分类。现在还有几个社区在认真搞的?$ I) o' f  Z2 C- k' }
在发展中国家中,有另一个极端就是:印度。他们的街头真是“烟火气十足”,干净又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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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thew774 | 2022-6-12 19:4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执法对象应准确:河北承德一男子当城管面摔死猫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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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河北一男子在夜市卖猫,执法人员制止卖猫;城管让其缴纳罚款,该男子一时冲动将猫摔死。摔死小猫的视频上传网络后,被很多人指责虐待小猫;河北承德警方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治安拘留了该男子。问题是,该男子倘若摔死诸如鸡、鸭,或者鱼能否被拘留?行政机关应当杜绝情绪化执法,更不能执法对象错误。' M( e6 Q/ a0 J)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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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a; G- u2 _; e" e- j5 l河北承德一男子当城管面摔死猫被拘留8 _7 o% n+ \) i'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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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混乱是扰乱秩序的基本判断;公共秩序混乱包括局部与全局。局部混乱通常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局混乱应适用《刑法》,例如,堵塞交通要道可以评价为全局混乱。其中,扰乱“事出有因”的案由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事出无因”的案由为寻衅滋事。2 T% M; ^. Q. K$ h+ T. ?
多数法律人对“聚众”一词作了片面的理解,认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为结伙、或者团伙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对诸如跳楼秀、跳桥秀,以及在公路上追逐贩狗等群体无法用刑法规制。这里的“聚众”,是指客观上的结果;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目的假装跳楼、跳桥,吸引众人围观即可评价为聚众。纠集其他人一起跳桥或者跳楼才成立本罪的结论,可能没有实质上理解刑法的规定。
2 z2 {. H6 o& y( }* V* h: K5 E6 P) \前述狭义理解,望文生义地理解聚众,不少事出有因的堵塞交通要道等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仅能按寻衅滋事罪处理,例如,不少行为人上访时单人堵塞交通要道,司法实践多数按本罪处理。法律人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寻衅滋事罪被扩大适用范围,或者沦为“口袋”,与部分法学家的解释存在一定的关联。
' l$ k* l% ^" T, r( M对公共秩序混乱的评价,在客观上至少要影响他人的通行;或者通过噪声、灯光等影响他人的正常秩序。倘若前述的观点能够成立,街面上的广场舞可能就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在社会管理实践中,“大妈”可能是强势群体,多数人仅能忍受广场舞的干扰。同样,动物爱好者也是强势群体,在公路上追逐贩狗车辆也无法追究法律责任。
6 B2 R6 _# g' A6 P1 i3 r3 @7 F河北承德一男子当城管面摔死猫,是否引起夜市秩序混乱由视频可以证明;摔死小猫的视频上传网络后,动物爱好者指责男子虐待小猫可能不是拘留的理由。现实的问题是,网络空间能否评价为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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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H  |- C  p' h网络空间不能评价为公共场所7 T  D3 E2 v" w! z8 ?: e5 b

( {5 ^5 E  l$ A( f0 L3 c6 g讨论网络空间的性质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例如,学生殴打教师一案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再如,货拉拉司机因女子跳窗信息被网传后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网络空间的繁荣具体表现为,网购商品与服务琳琅满目;人们评论,或者关注的话题丰富。倘若将网络空间认定为公共场所;一本杂志、一份报纸、一个留言牌也是公共场所。公共场所提升为公共空间属于典型的类推解释,解释目的是限制人们的言论自由。0 w" }4 C) f+ D  Z' w1 U1 K1 J
人们在网络空间发表了不法言论、陈列了淫秽物品,或者出售了伪劣商品,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网络大V罗昌平以侮辱英烈而获刑,快播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定罪等。常某殴打老师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其主要原因是将殴打视频传播网络上,引起人们的议论,但公共场所秩序并没有混乱。
: m( g* r% b0 K# z就河北承德一男子当城管面摔死猫被治安拘留案而言,该行为可能引起人们围观;从视频的场景分析,夜市秩序并没有引起混乱。男子倘若当着城管的面摔死鸡、鸭不能被拘留,摔死小猫同样不能处罚。倘若一定认为视频上传网络扰乱了公共秩序,相关机关应当追究视频的制作人,或者传播人的法律责任,例如,该视频倘若是执法记录仪保留的电子数据,应当处罚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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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夜市卖猫被查当城管面暴力摔踩猫致死,被警方行拘 5 日,还有哪些细节值得关注?-3.jpg ( N2 _* u' N1 \% [; 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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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对象应准确
女鱼站头查 | 2022-6-13 07: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很喜欢猫,是个铲屎官,三只小猫惨死,心疼。) M" N6 j- I) h' S# i
在很多热爱宠物的人眼里,摔猫人是个“坏人”,但是“坏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受法律保护。
! U6 n3 C" g9 ~4 u. w0 n5 K摔猫人提到了几点% G$ S% g9 w+ U;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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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身上没有几块钱了,所以只能卖猫。
    1 p# ~4 X8 q  ~
  • 他不知道夜市不能卖猫,城管要没收猫或者让他100块钱一只赎回小猫。
    3 m) s8 K; i) X1 A4 z1 i) L
  • 他不想便宜城管,所以把猫摔死了。
    : ^' m3 u- f0 @- k9 C) ?' L
逻辑自洽,应该不是撒谎。
, S4 _( P: i5 u# ^: b" j/ l, g所以,我的疑问是:
1 ~9 f( ?  @0 s

    9 R% V* K0 ?8 M7 S* u7 c
  • 城管没收猫或者一百块钱换回一只猫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 ^2 k8 D: U$ O* _3 T  W+ i5 L2 [
  • 没收了的猫会怎么处理?
    0 F( H8 j& I( P9 z
  • 其实,我还有更多的疑问,比如城管之前没收的那些水果、小吃都是怎么处理的。
    ; E2 y+ u4 l0 U7 d; X7 d! ^( Q
摔猫残忍,但残忍不犯法。: Q! `9 x4 n7 R% U' [' u
所以,城管报警的原因是什么?城管的目的不是制止卖动物、维护市场秩序吗?人家把动物消灭了,彻底不会卖了。
/ u8 x- b- o8 `* t" J执法效果这么好应该庆功啊,咋还报上警了呢?
% N! Y5 Q$ ~4 A# i拘留五天的原因是扰乱公共秩序。6 c7 ]% L9 u% W3 U
摔小猫扰乱了公共秩序?这合理吗?
2 x0 f, ?. ?- G$ R2 A3 |我内心也非常厌恶拿小动物出气的人。" `+ }4 N! g- s# p' ]. i, s" u
可是情跟法是两回事,就算再多的人讨厌他,如果他没有违法就不应该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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