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工程学院美籍黑人外教杀害一河北沧州女大学生,通报称因情感纠纷?嫌疑人或将承担怎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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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光闪耀312 | 2021-7-25 19: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宁波杀人凶手要说是“感情纠纷”?
1 y" d" Z/ W' G- ?* @1 s因为最高法有规定:/ J& |! k4 N9 u3 d6 T5 w2 g
因感情纠纷杀人后,悔罪态度较好可适用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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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X  O1 s6 H【审判规则评析】; `, I# h, ^1 K1 w5 q" W
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在适用时应谨慎并以尊重生命权的原则,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本案中,张X因被害人于X拒绝与其继续保持恋爱关系而报复杀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但鉴于本案系恋爱纠纷引发,张X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 D( O8 G, a( I/ x7 ?. J% ]张X故意杀人案
4 X) e$ r5 p7 E& W. b【案例信息】# n& \6 R& M& W; V
【案    号】 (2010)吉刑一终字第133-1号; Q! }( [, e, x% T- l
【罪    名】 故意杀人罪
  X1 u0 o7 \6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04期(总第639期)收录- @. K( J+ u1 P  j+ Q# t! u" G
【检 索 码】 P0815++180JL++++0410D+ @$ A5 B: N0 q' J
【审理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7 Q* U8 g& [) D【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
! J4 P9 f6 Q7 ?- B【公诉机关】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检察院
# T% q; ~" ^: K3 l% @+ U* y6 s6 M8 E【上 诉 人】 张X
; R7 P9 i5 _  M+ H【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 d0 |3 ~: ]) t, F0 O' F《刑事判决书》
8 B; B# ]: y$ J1 Z# C3 H, P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检察院。2 Q7 b" K7 W4 v#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
7 r& Z) n7 {9 D上诉人张X因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3 h* ]8 A3 L( e- d5 `9 ^" |
2009年8月30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张X因女友于X(被害人,殁年29岁)提出与其分手而产生不满,在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林家沟铁道口北100米处,用随身携带的卡簧刀朝于X的左腋部、上腹部、左侧大腿外侧捅刺4刀后逃离现场。被害人于X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次日,公安机关在吉林省蛟河市张X的家中将其抓获。, s3 G4 [4 ?2 T* Q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X目无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之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X因被害人于X不同意与其保持恋爱关系而报复杀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 t# H. d# m& a; F, E
宣判后,被告人张X不服一审判决,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其没有杀人动机,不是故意杀害于X,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婚恋纠纷引发,张X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
9 \4 y$ V- ^( X0 @% O1 w,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一审基本相同。吉林省高级法院认为,张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致一人死亡,后果严重。本案虽系恋爱纠纷引发,但张X仅因被害人不同意与其保持恋爱关系即持刀在公共场所行凶,情节恶劣,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0 O: A, T3 E4 e* `: Y  V9 X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张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X因被害人于X拒绝与其继续保持恋爱关系而报复杀人,犯罪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本案系恋爱纠纷引发,张X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可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限制减刑。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裁定:一、不核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吉刑一终字第133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二、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吉刑一终字第133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三、发回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g* T  y9 Q; |  n& I1 d' r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X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但本案系因恋爱纠纷引发,张X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依照相关法律判决:被告人张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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