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宁波杀人凶手要说是“感情纠纷”?, V' i4 ]/ |; O4 h
因为最高法有规定:
9 N& _9 H, i! ^# l因感情纠纷杀人后,悔罪态度较好可适用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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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c# d! c8 P( w) m7 y* e【审判规则评析】) W1 M2 X; \9 `
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在适用时应谨慎并以尊重生命权的原则,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本案中,张X因被害人于X拒绝与其继续保持恋爱关系而报复杀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但鉴于本案系恋爱纠纷引发,张X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7 D5 W0 Z. M1 A. D, \张X故意杀人案
. f+ l, J- n7 m/ e [【案例信息】
- n$ ]2 _2 P2 E& C9 ]【案 号】 (2010)吉刑一终字第133-1号6 O6 y1 x, ?! i" c, G9 t
【罪 名】 故意杀人罪
9 s3 y: ~: P3 h9 P$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04期(总第639期)收录1 O( r# @1 ~( p7 M5 Z" \
【检 索 码】 P0815++180JL++++0410D
& C) h2 g5 H8 |( ?【审理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9 _# T5 K1 n: {8 p; p! b" S
【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
/ w; o1 h. X: [5 Z- X+ H+ Q0 m4 b1 Q【公诉机关】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检察院
/ v$ R3 A* @% V% l1 u2 G* [【上 诉 人】 张X 2 S/ \, ^, f. r& P% k* @( @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c) @+ H$ n* p8 v! U3 p# c1 L6 s3 @
《刑事判决书》
' R9 v' F# ]% \1 `6 S1 b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检察院。
9 |( T, Q' @# Z- x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8 ?$ s: @# }& j7 c' Y5 H
上诉人张X因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 E6 O- u# Z' Z- d) w- ~9 b& l3 l2009年8月30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张X因女友于X(被害人,殁年29岁)提出与其分手而产生不满,在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林家沟铁道口北100米处,用随身携带的卡簧刀朝于X的左腋部、上腹部、左侧大腿外侧捅刺4刀后逃离现场。被害人于X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次日,公安机关在吉林省蛟河市张X的家中将其抓获。
) p5 Q7 K/ y' u6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X目无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之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X因被害人于X不同意与其保持恋爱关系而报复杀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T0 `9 |1 y" [; b% C宣判后,被告人张X不服一审判决,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其没有杀人动机,不是故意杀害于X,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婚恋纠纷引发,张X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9 c/ _" v/ X- d( z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一审基本相同。吉林省高级法院认为,张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致一人死亡,后果严重。本案虽系恋爱纠纷引发,但张X仅因被害人不同意与其保持恋爱关系即持刀在公共场所行凶,情节恶劣,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9 i z) @$ U& e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张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X因被害人于X拒绝与其继续保持恋爱关系而报复杀人,犯罪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本案系恋爱纠纷引发,张X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可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限制减刑。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裁定:一、不核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吉刑一终字第133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二、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吉刑一终字第133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三、发回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8 m% X% R( T& s- x) R" j$ r1 T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X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但本案系因恋爱纠纷引发,张X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依照相关法律判决:被告人张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对其限制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