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从《民法典》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发,学校不收集中小学家长的职务信息是合规化需要,是法治化的需要。实践操作中的收集则是另外一回事。* O" ?* W& @8 O! Y% S8 _2 y1 P6 P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 F6 }7 a6 z% a6 l(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O R4 t! h1 S. B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 T u) z5 K* r: ]* u(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u/ c6 a0 S, K0 m* p t9 r7 o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y9 l8 n' `, N( g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9 N% {9 J+ |! C4 D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家长职务信息与中小学生入学并没有实际关系,不会影响学校的教学秩序,不会影响学校的教学环境,也不会对中小学生的学业和成绩产生直接影响,可以说两者之间不存在非此即彼的关系,因此收集家长职务信息并非必要的选项。可见从这一点来说,在法律层面上是不允许的。
/ W0 }0 n& M$ N. P2 k( P& E, p平时就业中,用人单位也会在个人简历一览要求员工填写家庭信息包括职务,在这一方面员工也可以选择不填,对此若用人单位试图以披露信息不完整、不真实导致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进而解除劳动合同,法院亦是不予支持的。因为家庭因素并非履行工作的必要因素,不提供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而提供虚假家庭信息属于道德谴责范。8 M1 @- v" |0 F2 P% c' ~
同样的,即便家长不告知学校其工作单位以及职务,作为义务教育学校也不能以家长不向学校如实披露该信息为由拒绝适龄儿童入学,这么做显然是违法法律规定的。
) s3 u5 t: x' H p2 G& H《义务教育法》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因此可以说,收集家长职务信息属于过去法治意识欠缺时代的产物,确有必要纠正一下。
1 c# k- s) ]7 y另外,收集家长职务信息在实践中通常作为一些私立学校接收生源的门槛,这些学校更注重教育环境、教育质量以及教育成果,也只有有能力负担的高收入人群予以考虑,这些人也愿意为了让孩子获得更优质的教育资源而付出代价,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而作为公立学校——义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么做可能会带来学校在学生入学时以家长职务为划分班级、学生,实际就相当于在教育开始时区分了「好学生」与「坏学生」,显然有违背教育本质。那么,这样做至少在学生最初入学分班时,会遏制这样一个后果的产生,可以说对促进教育公平是有所裨益的。
* c- _% H, K! \% }/ a/ c8 E再谈一下老师在履行教学过程中私下知道家长职务的情形。这通常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需求、老师履行教学任务进行家访所产生的结果,至于是否牵扯利益交换达到某种目的,只能通过个别案例个别探讨,而不因通过制度与遏制正常的履职行为。因为,这属于教师私德行为与学校无关,学校并不会因为知道家长的职务而获得预先利益。相反的,倘若学校事先知道该等信息,那么学校便会利用职权来逼迫优秀的老师歧视学生、区别对待学生。另一方面,日常私人交流中我们无可避免的会因为关系亲密而自愿的向他人告知私密信息,譬如在工作中我们会因病请假、因事请假,有些用人单位就会进行探访、慰问和关心,譬如在日常与关系亲密的同事交流中会得知一些私人信息,婚姻情况、家庭情况等。这些情形法律并不予以干涉。倘若学校强令教师在私下搜集家长职务信息,然后再进行班级重新划分、学生重新分配,那是通过制定学生分班制度中着手的事情,学校因此也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切断学校在学生刚入校时收集家长职务信息,对促进教学公平是有必要的,也能从源头上解决歧视学生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