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十四周岁开始,一个孩子将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 m8 ^3 }) M* e. s& V5 E从十四周岁开始,一个女孩子开始有性自主权,不再是强奸罪中的“幼女”……, D6 Y$ P8 P" c
鲍某明性侵少女案件还在侦查中,大家在谴责鲍某明行为的同时,也在讨论是否应当提高强奸罪中认定“幼女”的年龄标准,而法应当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不能因个案随意更改,想到两个我亲自办理过的未成年人性侵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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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孩小玲通过网络认识了刚满十八周岁的小明,二人很快就建立了恋爱关系,某日,小玲趁家中无人邀请小明来玩,随后二人发生了关系,并且被小玲家人发现,当即将小明扭送公安机关并报案,经过侦查,公安机关以小明涉嫌强奸罪移送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证据时,检察人员对小玲和小玲的朋友小江分别进行了询问,初见小玲,身高一米五多,有些微胖,眼神中有着不同于同龄人的淡然,询问后了解到小玲父母做蔬菜批发生意,经常早出晚归,小玲的生活都是由二十岁的姐姐照顾,小江之前与小玲也谈过恋爱,二人发生过关系……最后小明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Q3 P# y8 D+ T$ j4 `! E# k! T- f' F V
二. t, w. t% V( g$ k
某年暑假,同是十五周岁的小欣、小天和朋友们到KTV唱歌,在包厢内小欣和小天聊天、唱歌,气氛融洽,中途小欣去了包厢内的厕所,小天见状也跟了进去,在厕所内小天强行要与小欣发生关系,后因小欣正值生理期,小天没有得逞,小欣回家后,家长见其精神状态不佳,询问下小欣说出了事情经过,小欣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案,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经查阅分析了证据材料,认为小天的行为应当定性为强奸罪的犯罪中止,同时,小欣及父母考虑到小天是未成年人,事后向小欣和父母认错悔过,对其表示谅解,鉴于此,检察机关对小天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并将其犯罪档案进行封存。2 {' g3 M) O& ~; u6 v6 \
“幼女”年龄是否应当提高,是需要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的,而对于未成年人的性教育工作则是每个家庭需要重视的,已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只有正当的性观念才能享有性自主权。
% b g$ E: R& N& |+ w( k8 T2 w/ O! w回到鲍某明事件,大家都在探讨鲍某明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时候,作为一名做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我,更关注于刑事程序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如果程序上无法保护未成年人,那么关于一切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都如空中楼阁,毫无根基。
M& w0 d6 W& m& k9 R# e/ u+ h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首次作为专章出现在刑事程序法中,与之相辅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也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为单独章节进行规定,从制度创设上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虽然规定中主要是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但是就未成年人被害人、证人的侦查程序也进行了规定,回观司法实践,这些保护未成年人的程序规定都实实在在的落地了吗?这个疑问也将我带入了对鲍某明事件的思考中,从相关媒体那里反映出案件从立案到撤案过程,从南京警方对芝罘警方的发问等等热搜新闻,不禁要追问的是:. X* r( S& `- ~
1、女孩在被询问时,是否通知了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到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12条)? 0 F' C( b- q& {9 c$ e! v
2、询问时是否安排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13条)?
. T0 a0 ?, _& R/ v* P3、询问时是否采取了适合未成年人的方式,对其恐惧心理进行疏导(《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13条)?, R) y" c/ @6 q2 @
4、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后,是否对侦查活动进行了有效监督,是否给出法律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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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D; n' q7 R8 @- n& x" s1 a; Q作为一名曾经的检察人员,深知侦查、审查工作的不易,可使命在肩,负重也要前行,人们常说正义也许会迟到,但从不会缺席,而迟到太久的正义,也会失去正义的意义,对于司法者来说,不缺席是底线,不迟到才是追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