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明显低价转让房产?法院:恶意躲债,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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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9548 | 回复0 | 2024-11-12 17: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恶意躲债案件。) y) \5 M8 w* B) `2 _& h7 q3 d8 j

) j7 P* j2 L+ |无锡一名女子曹女士欠钱不还。不仅如此,她还动了一个歪点子:将名下的房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金额转让给了自己的弟弟,法院强制执行时曹女士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于是将她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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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查发现,曹女士出售房屋时,同小区房屋市场成交均价为1.3万元/平方米,而案涉房屋实际成交价约为6400元/平方米,远低于市场交易价格,应认定曹女士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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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t; \# s. M" ]《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N+ S' |3 G/ T( H0 U( U

6 g* |( w9 o5 A$ ]: m* A-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曹女士与其弟弟之间房屋交易的行为。0 O: r# s) r+ W7 _0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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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距离记者/冯珂 王瑞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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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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