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将「犬只伤人」的刑事责任写入刑法修正案,如何看待此建议?将会产生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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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8390 | 回复5 | 2023-3-6 13:5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来,犬只管理一直是社会和公众热议的话题之一。3月6日,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雅安市雨城区第二中学校长庹庆明的建议中,就有一条是关于“犬只伤人”的。5 ?/ v0 \, ?; n7 a8 O$ r* f
庹庆明调研发现,近年来,我国发生犬只伤人案件的数量只增不减,此类案件发生的缘由虽不排除意外事件,但仍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犬类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对犬类管理的疏忽甚至是放任。对受害人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健康/ F0 x4 F. o$ U$ L; t1 I
他表示,目前,我国对于犬只伤人一类案件仅在《民法典》中用侵权责任予以规定,并未对犬只伤人后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明确规定,导致责任界限模糊、司法标准不清晰,在实践中不仅给司法人员裁判带来了极大困扰,也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6 ?  A  @) d8 ]7 u$ M对此,庹庆明建议,将犬只伤人的刑事责任写入刑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犬只伤人案件中的追责问题,更加公平、公正地解决犬只伤人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权益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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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将「犬只伤人」的刑事责任写入刑法修正案,如何看待此建议?将会产生什么影响?-1.jpg 6 q# y0 I+ M. H3 M8 V
全国人大代表、雅安市雨城区第二中学校长庹庆明
2 b' k# B  x5 B2 ]+ g6 |6 {0 w& O现状:/ w9 z6 J9 O3 s# p$ g. l' S- d/ G
犬只伤人追责难,惩戒效果有限 9 h0 A5 x& t. A2 ^7 L8 h8 Y: z6 E
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归责难度大6 ^- D* Y( S2 D) ^3 f# r8 G, b- }( k
庹庆明调研发现,在法律层面,若要对犬只伤人案件中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追责,只有在《民法典》中用侵权责任予以明确规定,对于犬只伤人这一类具体案件,在其他法律中并不能找到明确依据。# N2 @/ Q9 W8 ^: w  r
尽管近年来各省市相继颁布《养犬管理条例》,但其中也只是对养犬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的收容、认定和领养、犬只的经营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在法律责任的规定方面,几乎都是以罚款的方式进行追责,对刑事责任规定相当模糊,绝大多数都是兜底条款。且各省市出台的《养犬管理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或地方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较低,权威性不强,不足以对犬只伤人案件中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产生震慑作用。
% b* F( e. _4 s$ K  z/ ^- S8 S犬只咬伤甚至咬死他人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健康,产生了危害结果。由于没有明确具体的刑事责任条款对此类案件中的刑事责任作出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只能根据案件中行为人的表现,判断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是否是故意、过失还是不作为犯罪,进而判断其是否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5 ^/ B% Z# E+ L; i3 q9 Y% e
实践中,往往找不到足够的证据,犬只饲养者或管理者对犬只的管理是否存在故意、过失或者不作为是相当难判断的,这样就导致责任界限极其模糊、司法标准不清晰,没有明确刑事责任方面的条文使法官难以追究犬只饲养者或管理者的刑事责任,导致绝大多数犬只伤人案件只能以追究犬只饲养者或管理者的民事责任而终结,这样的判决结果违法成本过低,往往既不会给案件中的犬只饲养者或管理者带来足够的惩戒效果,也难以给其他养犬人威慑、警戒作用,这也是近年来犬只伤人案件只增不减的重要原因。8 C  v, H  u7 p9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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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q( x( \4 Q# _- a6 ]全国人大代表、雅安市雨城区第二中学校长庹庆明
8 Y' c& y+ R- w; v4 g# x+ r建议:
6 ^0 c* r  k1 g) I将犬只伤人的刑事责任写入刑法修正案
) q. M" p; {# _* y制定相关司法解释 加强犬类登记和管理
: W) J6 O% e8 y3 b) C: o' B如何进一步完善犬只伤人案件中的追责问题?庹庆明提出了三点建议。
: x) V. i2 ]- E; _) `; C庹庆明认为,首先,需要将犬只伤人的刑事责任写入刑法修正案。
' w' h- x0 m+ Q$ ^/ k5 Z' ?为清晰司法责任的界限,使司法人员在追究犬只伤人案件中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的刑事责任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降低刑事责任的归责难度,用具体的法律条文写入刑法修正案。如可规定:“无论是公共场所亦或是私人场所,若犬类的饲养者或管理者放任犬类失去控制产生危险,就是犯罪行为,处以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以罚金;造成他人轻伤的,处以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以罚金,若造成他人重伤的,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若造成死亡,处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4 ?! O& R4 R5 y  V
此外,还需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为更好地适用法律,可以针对前文中建议纳入刑法修正案中的条款、结合具体的审判案例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如:根据犬类的身高、体重、凶猛程度等将饲养犬进行分类;规定犬类主人或饲养者有限制的免责事由或减轻处罚的情形等。/ C5 R- w2 u/ ~2 {' M% T  ~$ g9 H
在此基础上,庹庆明认为,还需要完善犬类登记、饲养、管理制度。" L# M9 C8 @* H& a6 c
为更有效地降低犬只伤人案件的发生,完善犬类的登记、饲养、管理等机制尤为重要,若犬类在平时就可以得到系统、有规律地管理,可以大大降低不负责任的饲养人出现的概率,也可以在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同时,兼顾被饲养犬类的利益,是一个双赢、和谐的过程。
秘探乡长徊 | 2023-3-6 18:45:43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多数专家都支持将「犬只伤人」的刑事责任写入刑法修正案。/ @( j( H+ ]9 S9 K
也有一小部分人持有不同的意见,这部分意见主要认为严刑峻法不是最优解。9 U3 C- n) X9 R1 i0 w- C6 n
其实我是这样看待这部分意见的:假如不通过事后严惩这种严刑峻法的话,要想解决如此严重的恶狗伤人问题,那就只有从源头上禁止养狗,走事前预防这条道路。9 c$ N/ B( a% o( I
无论是那些从源头上呼吁出台禁狗令的声音,还是呼吁狗伤人之后严惩狗主人,我都尊敬你,认为你是出于善意,为民请愿。两种声音只是思路不同,出发点都是好的。' q: `" o& Q, m3 \/ I
不提倡严刑峻法,这个理念本身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一定要配合源头上的禁犬令。如果禁止养犬了,没有人狗矛盾了,自然也不需要严惩狗主人了。6 z& s$ l: ?  V4 \8 G7 y1 v6 d: d
这里要郑重指出的是:如果有些人既不允许禁止养狗,又不允许严惩狗主人,这就要出大问题了。这部分人,出发点就有严重的问题,就是故意维护这些养狗人扰民伤人的特权,而不想让养狗人付出相应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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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owo | 2023-3-6 20: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这事儿能成,对我来说简直是喜大普奔。
* C7 b1 c& y1 h/ m' [1 O当然普通损害程度的犬只伤人,肯定不会列入刑事案件,只要像那种严重到致人重伤,甚至死亡的话,就能响应按照过失的罪名处理就好了。% c* Y% p* f. C4 n* w$ p7 g! W
说起来佛山和犬只有着不解之缘,而且是孽缘。
2 {& f5 O9 o& B/ z1 Y* r2020年8月17日,在广东佛山罗水市场前,一名老人被一只狗身上的牵引绳绊倒在地,头部着地后昏迷。事发后,老人被救护车送到附近医院,经抢救无效最终身亡。
6 A& f8 w3 N* M. \* L按照当年的法制意见,最终认为是意外事件,而且当事小女孩还是未成年人。4 N3 J5 N- t  d
2021年7月3日,佛山三水发生了一起遛狗被拖拽江中溺亡的事件。
$ {  @2 K' R/ M$ j, ?调查后认为狗主人在江边遛狗时,宠物狗突然跳入江中,男主人疑似被狗拽入江中后失踪。
5 B8 P9 [9 V, V, m8 G狗子没事,人失踪了,7月8日,当地公安局布通告称,落水男子尸体已经找到。& s3 B" q, }# N
分析起来,一个是遛狗导致他人死亡,一个是自己死亡。在没有立法之前,两个都是意外事件,要是立法之后,第一个很可能就会变成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了。6 t2 \7 O  i. V1 P+ v
虽然当时遛狗的小女孩未必会受到刑事处罚,但事件的定性会完全不同。
& n3 G( O- E  G4 m7 w+ T6 A% I+ v而且这些年,城市的流浪狗在一些偏僻的城乡结合部,大学城,已经成了一个危害因素。' S/ i3 D& j! I  J. }
但偏偏打狗不当,甚至是稍微血腥一点的处置方式,都可能会被网暴,被人肉。
/ }+ J2 T" g+ S4 G) g所以我真的是希望能有立法支持,对该处理的流浪狗合法处理,有法条可依。对该处理的狗主人,也一视同仁,该判就判。- H2 ^; x6 K( _
别让那些披动保皮的人带歪了世道。0 z3 N$ g0 h8 i
人比狗重要一百倍,一万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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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献的职业韵 | 2023-3-7 04:05: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个好建议$ K/ {5 |2 M! [0 P
宠物伤人的案例,多次出现。究其原因,还是一部分犬只主人不当回事,不但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还疏于管教,以为咬伤人,出点钱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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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之前对于宠物伤人的案件,已经有了明确的处理意见,那就是民事上的责任,还有这个刑事上的,如果后果特别严重造成人死亡还有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罪。7 h7 W( _$ U% a2 H"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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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将「犬只伤人」的刑事责任写入刑法修正案,如何看待此建议?将会产生什么影响?-2.jpg $ H! D0 F( G- B; a' @* i/ h
当然我们说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什么呢,就是民事跟刑事之间的衔接问题,一个人被狗咬伤了之后伤的也特别重,但是不立成刑事案件,还是走民事的赔偿,但是这个时候就有一个执行的问题,如果这个犬的主人就是耍赖的话,其实也很难要到钱。& D; N. [6 L  m1 D
如果是能更好的处理这部分的问题,有一个明确了,这个伤害后果特别严重的话,其实这个方面更有利于就是补偿受伤害者的的全。; g. ~% ^' C9 V4 P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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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5 a) \3 \/ i1 t4 N) y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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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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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a& e# n# @5 `! H

/ G, l# @, n) s; [7 w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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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颗痘抢 | 2023-3-7 07:26:28 | 显示全部楼层
身边事:过年期间,一个五六岁的男童在爷爷奶奶家时,被邻居的狗啃咬,缝了200百多针,用给他做手术的医生朋友话讲:全身没有一处好皮肉。更可怕的是狂犬病漫长的潜伏期,相当于一个定时炸弹。. E- k' u& X7 J$ z: b+ O
所以,对于这个建议,个人认为是有必要的,但不能单单针对犬只,毕竟现在五花八门的宠物多的是,而是要囊括所有的是人为饲养动物。+ @0 C5 Q. V/ Q7 m4 Z- o%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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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Z: d0 x# X3 `不过在立法层面上,而这不是简单的写入刑法修正案,恐怕要新设一个罪名。
1 H7 G# Z. K& v虽然有人说宠物伤人,主人有时都不在场,算不上故意,甚至够不上过失。如果贸然入罪,违背刑法的谦抑性!4 W8 [6 B: Z$ o6 j& y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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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N! ?" o& E8 Y! V) c, Y- S# n) `但刑法谦抑性的前提是,有其他的制度能够对直接关系民众重要生活的利益进行充分的保护。当前我国的现实情况是,虽然有诸多关于动物饲养的法律法规,但是不遵守法律规定的现象却仍然比比皆是,伤人动物的主人受到处理的情况极为少见。“狗患背后是对生命和法律的漠视”,而漠视生命与法律的更深层次原因则是由于这些法律法规没有足够的威慑力,不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人并不会因此而付出多大的代价。因为,不论是在人们长期以来所形成的固有观念上,还是在实实在在的现实生活中,动物伤人一般都很难与犯罪产生关联。即便有人因为动物伤人问题而被追究了刑事责任,那也只是极其偶然的个别现象。如果破坏法律规范之人,法律规范没有适时加以做任何反应,则法律规范将无以继续维持其威信。所以,没有“牙齿”的“无盾立法”不仅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相反,还可能会损害法律规范的权威性与有效性,使得那些企图“以身试法”之人把它当作“儿戏”。要解决动物伤人问题,要使相关的前置规范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为这些法律法规设置有足够威慑力的法律后盾。
7 q& q- d. O& ~3 S& M9 s最后还需看到,除了能够增强前置规范的威慑力,从而有利于前置规范的落实之外,将危险动物伤人案件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还将有利于解决民事判决中受害方举证难的问题。进入刑事领域之后,对于动物伤人案件举证工作将主要由公安机关完成。相对于普通的公民而言,公安机关当然具有更为强大的证据搜集能力,这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动物伤人案件中民事赔偿问题的落实。由此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受害人在遭受重大人身伤害之后却无钱医治的现实困境。
# T" c" e8 T$ z1 g$ V. U+ S鉴于此,我们认为,结合相关法学专家的研究,可以增设“危险动物管理不当罪”,所保护的法益设置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具体法条可以表述为:+ }" W; ~% o) e1 d! F& n+ o6 j
“危险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违反动物管理法规,致使动物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处管制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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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呲花 | 2023-3-7 12:25:23 | 显示全部楼层
200%支持,势在必行!9 n0 z) T- c: ~
1、犬只伤人事件频发,到了不得不治的程度。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口老龄化,不婚主义的增加等等因素叠加,“狗文化”日盛,养狗的人越来越多。牵着大型犬只招摇过市,吓得群众避之不及的现象很常见,恶犬伤人事件不胜枚举。7 M- F+ j* o7 X3 C: {  P" _4 ]
2、法律阙如,处罚过轻,维权困难。目前,针对恶犬伤人,我国并无专门的法律规定。相关的规定散见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民法典》等的法律条文中,不仅内容简单,且处罚力度很轻,主要是民事责任,没有刑事处罚。虽然不少地方有专门的“养狗法”,有一定的预防作用。但受制于上位法,不仅无法规定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也较轻。处罚种类仅限于警告、罚款和没收犬只等“毛毛雨”。区区几百元的罚款,相对于狗主人动辄花费几千、几万元购买犬只的经济能力,实在微不足道,难以起到震慑作用。没收犬只的十分罕见,因为不仅执法部门无力饲养,而且遭到一些爱狗人士公然群起反对,执法效果差。民事责任更难有效阻止恶犬伤人的发生。在这种大背景,不仅无法遏制日益增加的恶犬伤人事件,而且每当发生恶犬伤人事件,绝大多数情况下,由于没有刑事责任,狗主人都拒绝担责,甚至态度嚣张(如河南安阳狗咬人事件),对无辜的受害人极不公平。
+ v& ?! S# {$ C6 q3、群众对恶犬伤人现象反应强烈。多年来,人民群众对日益严重的狗患反映强烈,各大网络论坛、评论区对不文明养狗的指责“不绝于耳”,各级人大代表的此类提案更是数不胜数。这些都充分反映了人民群众对狗患,尤其是恶狗伤人的高度关切,并希望国家立法予以回应。- K/ C! j5 R- R% m9 v9 u
4、入刑是保护群众生命安全的需要。法律维护权利的位阶中,生命健康权处于首位。一切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行为,均是严重违法行为,必须坚决给予严厉打击。违规饲养危险犬类,情节严重的,直接危害公共安全。从已发生的案件来看,受害者大多为老人、孩童等需要重点保护的弱势人群。因此,恶犬伤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6 r, D4 P6 n8 k6 B2 ?& b
5、要在预防和补救两个层面入刑。打击恶犬伤人,要分两方面立法。首先是较轻打击违规饲养烈性犬的行为。因为大多数严重的狗咬人,都是大型犬或者烈性犬所为。这是减少恶犬伤人的预防措施。本质上,这种行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参照高空抛物,设立较轻的刑罚。其次是加重打击发生实际伤人后果的狗主或者责任人。考虑到虽然违规养狗是故意的,但对发生伤人的后果,一般持过失的心态。可以参照过失伤害或者致人死亡罪立法。不过,虽然是过失犯罪,但刑罚设置必须高于前面的违法饲养行为,以遵守比例原则。当然,对于明显出于故意的,也可以定故意犯罪。我国目前刑法中,危险驾驶、高空抛物等,都是采用的这种立法例。9 g+ j- [0 E/ v1 x% y%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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