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同意的性交显然不属于犯罪,比如夫妻,恋人,不仅如此,在夫妻与恋人之外,进行相互同意的性交,也不属于犯罪。比如,地下情人,嫖娼(包括男妓),你甚至可以与婚外的多人分别地搞,刑法对你的宽容简直令我发指。2 }& c- b: A' _" T' k5 N
6 Y, _( ~1 p( X0 l% ~6 W你别太过份了。违反妇女的意愿与之强行发生性关系是强奸罪,违反男性的意愿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包括性接触,是强制猥亵罪。( h. J; w4 R6 L, c$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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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别人同意的情况下,也有可能触犯刑法。比如,猥亵儿童(未满十四周岁的,不论男女),你就构成猥亵儿童罪。如果在此过程中,致使对方轻伤害以上,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经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且重处罚。当然,如果你也是一位未满十四周岁的男子,那么刑法不会对你重处,这叫双向保护原则。引诱教唆不满足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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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M$ o% G9 n; r够了吗?没有。如果你患有梅毒等性病而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构成传播性病罪,如果你患有艾滋病而与人性交,不论是卖淫嫖娼还是情人恋人夫妻,又未主动采取保护措施,使对方患病,则构成故意伤害罪。+ |2 F5 [8 }; y4 [- V( K" w( ^
% G2 |6 I# w" l& ]0 E- ]( l0 w- u以上我说得是不是有点乱,或者尽是法条,让你觉得挺干涩的。. k3 Y* e$ Q3 I& g; w- b
8 h7 p6 E$ n# H" D0 M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这是刑法中的一个原则。但是,这个原则是有限制的。如果对方是一个不能理解你行为的人,如一个精神病人或一个幼女,那么你的行为则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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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一个人的承诺,将其杀死,算什么,故意杀人罪。这是因为,生命是个人的基础,而个人是国家的一员,故个人生命对国家也是重要的利益。当然,各国刑法与司法实践上对得承诺的杀人都给予很轻的处罚,这也是兼顾了个人意志。(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P247)) Q& {$ ?7 U3 n' x% a
1 f _& @5 j( Q. y5 }. R" O4 B由此,我们再引出一个罪名。三人以上(含三人)同意在一起进行性交(包括男男性交),构成聚众淫乱罪,如果与未满十四周岁的人进行三人以上的淫乱活动,则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d! J/ a* c7 W6 }! q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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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疑惑,三人以上的成年人自愿在一起瞎搞,关在屋子里,碍了谁,这难道也入刑?我们来深入一点吧。具有处分权限的利益仅限于其个人利益(权利),因此,任何人都不可能承诺放弃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因为这是所有人的共同利益。例如,自己房屋周围有其他人的房屋时,你烧毁自己的房屋的行为就危害公共安全。(同上)那么众人在一起性交是什么事儿呢?这显然违反了传统的伦理道德,不道德的行为会对公共福祉和人类更长远的利益和情感带来影响,导致社会瓦解,因此刑法制裁是合理的。吉本在《罗马帝国衰亡史》一书中认为,罗马帝国衰落的重要原因,就是家庭和婚姻的衰败,而这种衰败与罗马人在性方面的放纵密不可分。(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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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k& G( {; ?/ I# }3 y* o罗翔还提出了冒犯原则,他说:冒犯也是一种损害,个体没有冒犯他人的自由;如果行为冒犯了他人,就应当接受法律的惩戒。聚众淫乱是对人类性羞耻心的一种冒犯,既可能令他人产生恶心、反感的负面反应,也可能令行为人在受到诱惑的同时又备感羞耻,甚至形成自我仇恨。对他的观点我想表示一点小小的异意。参与淫乱的人,应该很少有羞耻心,或者他(她)所追求的就是普通人包括自己也拥有的羞耻心的遭到践踏,这里没有罗翔所说的冒犯,参与者事后的后悔,也不能说明在事发时对参与者存在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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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j X' s6 R罗翔教授还认为,刑法只能施加于最严重的犯罪,不得滥用。如果司法调查成本很高,可能侵犯许多人的隐私,那么就不得以犯罪论处。因此,刑法中聚众淫乱罪应当限定为公然为之。私密下的性行为,不应受到刑法的干涉。那么,“不道德的行为会对公共福祉和人类更长远的利益和情感带来影响,导致社会瓦解,因此刑法制裁是合理的”,这一句话似乎能解释聚众淫乱罪的入刑。并且我还想反问一句,行贿、受贿的行为,其私密性强不强,调查成本高不高,调查过程中会不会侵犯许多人的隐私?刑法为什么不把这两个罪名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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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教授还认为,私下的聚众淫乱进行惩罚,在功利方面也至少会导致三方面的问题:第一,司法部门选择性执法。第二,降低民众对法律的尊重。第三,让权力过度侵扰公民的私生活。我的回答是:第一,公安人员在某酒店里秘密寻查,发现同时有几间房间里都有聚众吸食毒品的,公安人员在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其他家伙闻讯逃离现场,这叫不叫选择性执法?公安人员对堆满一桌子的报案线索,选择其中比较容易查的动手,这叫不叫选择性执法?你怎么去确认司法人员在选择性执法?第二,同第一的回答。第三,见上面罗翔教授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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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伤害能入刑吗?如果伤害的结果可能危及生命,或者虽然不危及生命,但人的生存质量将大大下降,这也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所不允许的。因此,承诺伤害行为如果使得造成重伤,那么就应定故意伤害罪,如果仅造成轻伤,则可不入刑。比如相互约架被打成轻伤,马老师那样的,对方王庆国和比赛的组织者就不构成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