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仝卓回应起诉山西招考中心称「需要一个申辩的机会」?事情后续可能会怎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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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489 | 回复0 | 2022-3-7 07: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程序!程序!程序!行政行为中,程序是否合法,永远是行政诉讼中的争议焦点。: z  E9 F3 j) |. U- `# u% ~
很多答主都还停留在调侃仝卓「自爆」,却忽视了他这一次提出的理由是有可能站住脚的。
2 v% j, ]+ T9 e* V- K% S) m: Z先别骂,这里说的不是仝卓以伪造应届生身份参加高考这一事件能站住脚,而是仝卓在庭审过程中提出某些理由有法律依据: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对其作出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 i7 O) F+ O, {& @$ ?0 O一、程序合法的重要性3 i( K/ L- X0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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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过多次司法机关举办的行政诉讼培训,不管是哪个法院、不管是哪个法官,永远都会强调程序是否合法是行政诉讼过程中的审查重点。$ D. B; g. k9 s% o! D" s
培训法官也数次强调,很多行政处罚,处理结果本身没有任何问题,但就是因为程序不合法而被直接撤销。3 |& a) U8 R8 X  K
为什么行政法官会如此重视程序?  r2 H( S* k( P3 D+ T3 {
主要有两点原因:6 M2 W# e; I5 d% `' `
第一,行政诉讼庭审有固定模式,通常先审程序,只要程序有问题,就不会对行政行为实体内容进行判断。
+ H. W* t. b  J" J第二,行政法官不是全才,而行政诉讼可能涉及许多行政领域,比如交通、治安、环保、工商、金融等等。不可能要求行政法官对所以这些领域熟悉,所以在实体问题上,行政法官通常会尊重行政机关的判断,而程序问题自然成为了法官审查重点。" h5 t; }; {+ Q  H2 _/ ?1 \+ k
二、仝卓指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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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n7 B/ B% @, s; L5 o6 v- q. w一项行政处罚的作出,需要遵循若干程序,其中包括立案、调查、审理、事先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如有)、正式决定、送达。
3 t: ^! m4 t$ ^  ~这其中但凡有一项程序有问题,就会被法院判定违法,可能导致行政处罚被撤销。
5 l% P% |4 `# C* r% `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作出仝卓高考成绩无效的决定,将进一步导致其大学毕业证被撤销的后果,减损了仝卓的教育权利,作出该行为应当比照行政处罚的程序进行。3 i- N1 f7 T5 M/ N9 u3 U
实际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也是如此,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第二十六条规定了送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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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2 F- g* S! u8 c6 e6 w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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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 ~' o+ C" ?$ V: h$ Q: L# y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0 [7 ]) v$ r2 a4 G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这里再稍微聊聊为何陈述申辩和送达程序如此重要。% X$ I4 ~% }# |1 S3 c; r/ a
关于陈述申辩,就算再罪大恶极的人,也应该有自我辩护的权利。
/ T# ?3 L# N1 L3 V" N- v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如果未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压根就不知道,好比废纸一张。所谓送达,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送达。直接在网上挂出结果,不必然发生送达的法律效力。+ O4 ^# k. n" J) Y6 R4 k  o" B
目前仝卓的律师就是抓着这两点说事,如果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当时急于对仝卓进行处理,的确未履行上述程序,的确有被撤销处理决定的风险。" |' r7 b3 s" i
不得不说,仝卓找了个好律师啊。
# S) q9 l: R$ ]) b- V5 \/ y8 l9 {4 ?; O/ Z
<hr/>大家看到这,可能会很愤怒,如果被撤销了,不是让仝卓躲过了???( X. J7 S* d: p
在此,我表示:没事,撤销了,重新按照法定程序来一次就好了,也就是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面上有点挂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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