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嫖娼被开除起诉学校被法院驳回,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这一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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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549 | 回复5 | 2022-11-24 05: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备受关注的“研究生嫖娼被开除起诉学校案”近日一审宣判,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决定驳回当事人“撤销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同时对学校学籍管理相关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请求。
人品太次郎乱 | 2022-11-24 09:59:09 | 显示全部楼层
网上流言:如果是强奸,学校就会息事宁人。什么教授玩弄强奸女学生,什么女学生被强奸保研等等。当然这些谣言我是不信的。至于已经曝光证实的,就只是极少数害群之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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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耕雨读钒 | 2022-11-24 13:55:16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先讲一下本案事实,可能和一些人认知有差入。/ N0 v' ^0 V; s4 y+ C5 j* Y' S

" M; f" x$ X  R% i$ Q& d. T, N本案的嫖娼研究生并不是现行犯,而是一个多月之后,失足女因其他卖淫案件被警方查处之后,凭借电子支付记录与失足女的供词才找到的该研究生,本案是事后倒查支付记录才发现的。
8 N& {8 |1 [# E$ n; C但是本案被处罚的研究生并没有就「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是否符合程序,证据是否足够充分」提起行政诉讼,而是针对「学校关于开除学籍的授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 q. m- @5 T0 o! N

! Q/ T; O# z$ j2 u% G' _2 h我们先把目光放在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我认为公安的处罚没有问题。3 `& S: M1 ^6 Z3 N% B
8 x$ |1 R  s  }1 x( b; O  P- X3 D' z
本案的研究生,接受了事后传唤,在公安机关的审问下配合做出了行政处罚的询问笔录。  L1 p( [, Z7 m5 E
公安机关依据小姐的询问笔录电子支付记录(可以认为是书证也有观点认为是电子数据)、研究生的询问笔录、以及事后的辨认笔录做出了行政处罚。
" g5 [5 l! ]# P2 |4 n被处罚的研究生与他的律师对公安机关的处罚结果没有任何异议,因为确实是铁证,大概率这位研究生也在审问之下做出了全盘承认的笔录,或许这位研究生本来还有避免处罚的机会,但在自己的笔录之下,只能接受嫖娼处罚结果。
, N5 m6 a- e/ ~/ e  l5 M3 J事后依照电子支付记录处罚的案件中,本案的证据应该做的十分充分,不然律师不会选择难度更大的针对学校的行政诉讼,而会选择更加普遍的针对公安的行政诉讼。
  Z( R, K% {& q0 [4 l; v我们再把目光流转到学校的开除学籍处分:我认为学校的处分也没有问题。2 k* d$ u8 _; q2 [' h
4 ]( N' U5 m0 U2 X6 ?0 t+ V
学校作为被教育部授权的主体,与教育部是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虽然并不是行政机关,本身是没有处罚权利的事业单位,但在得到教育部的公权力授权之后,就得以被授权的主体的身份接受学生关于开除学籍处分的行政诉讼。8 Z8 R6 C: x* V, U- R! n( v7 K, B8 h
研究生确实有权利对学校提起诉讼,这个诉讼的发生没有问题。
$ z! s5 B6 E/ P1 ]关于本案焦点问题,辩护律师认为:研究生因嫖娼仅拘留三日,应该被认定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情节较轻的嫖娼行为」,而《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第五十二条中第三款要求受到治安处罚,要「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才得以开除学籍处分。$ Z* W' i* F8 s$ V) c% G( o
<hr/>【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8 W3 `6 v+ l/ e  a4 t/ V& y2 M1 I: d% l$ E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I# v3 P6 v: l【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管理规定】
! t& c7 ?7 X,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0 g# f' j# U& ?
<hr/>

    6 A+ p3 q, P$ f1 P# Z1 h
  • 我们可以确定公安机关因为具体情节,基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确实认为该研究生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嫖娼行为」。5 ^3 v% I. o- P: `4 f
  • 我们也可以确定学校是基于《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管理规定》认为该研究生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性质恶劣」的行为。
    - c: a8 ]* ~# O- C% N/ c( p- O% x
那从这里看,本案律师确实有一些钻空子的功底,在这样的解释中确实公安与学校同一行为的性质做出了不同的认定
6 ]9 M1 C( S3 z" n! R& I5 o但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对嫖娼行为的评价标准应该一致吗?
7 _6 [' @' f* C- g我的答案是:在体系解释的视角下,这两者适用环境不同,对嫖娼行为的标准不应该一致。/ V/ u' J: X1 V, L- I% G

    - K: v* R; s1 q) O# f* p4 f% F1 G
  • 关于同一词汇在不同法律中应该做出不同理解的观点,我可以就我的答案举出很多例子, d, ?. `- q6 s
    & d4 d, A$ `  o! V1 k; g6 a3 J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卖淫一次的理解是完全不同的,《刑法》中的卖淫通说认为只包括性器官插入的性交易行为,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卖淫一般会理解为包括口交、手淫、性器官插入等多种行为。
    $ g: Q6 O4 p; q4 o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都对赌博有相应规定,《刑法》对赌博解释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是赌博罪,但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则完全不同,治安中是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是赌博行为。0 z# [4 ?9 M. X8 ~2 b% n
再把视角切回到本案中:! j) o+ m, B; M2 V" V8 T. e8 J
$ n6 j- D$ K0 Q- E5 {, K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于情节严重的理解在体系中是完全不同的。7 Z( s( F( M) t. {

    ( v7 ?& v( L+ P, {
  •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所制定的,其针对人群是社会上的全体公民。
    8 J/ [( G8 ]" K
  • 《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管理规定》是为管理高校学生所制定的,其针对人群是明显具有较高道德素质要求的高校学生。- y6 K9 m% R8 c. o; U- {& S
  • 二者在体系上因为适用主体的不同,情节严重的理解就会不同,《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社会公众,人数众多,道德素质有实际差距,为了规范所有人,其底线要求明显要低于《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管理规定》,所谓的情节轻微,在《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体系中也会理解为情节严重。5 x; [, b1 s2 [2 o! y7 ~, J9 o
所以本案对一个词汇的不同理解是没有问题的,所以在法律上,学校就此行为认为是情节严重恶劣的,也是符合实体符合程序的。" E" P  g0 v( |5 W6 {% B8 J
在一审法院的裁判意见中,我们也能看到对本案程序合法正当的各种解释,在我国,法院也一般不会涉及到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对这份判决中也能感觉到法院对尊重学校教育自主的认同,综上我觉得本案判决并无不当。
afecpug6 | 2022-11-24 19:37: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问句如果他是留学生,学校是不是不会开除还送女朋友。
麓山峰 | 2022-11-25 05:49: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说理存在一定问题。其实法院论证复旦援引《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开除合法合规即可,用不着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之(三)进行存在漏洞的解读,有点画蛇添足了……
& B& [& `0 t1 x  B2 {0 n1 ~" Y“一审法院认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所指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是对学生违纪行为性质的判断和评价,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涉及的情节严重,系公安机关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时进行裁量的基准,两者并无关联性且本质不同,学校《处分条例》不存在纲目冲突、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情形。”
0 i/ h) H, f#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2 L  [4 ?8 [% I6 q3 w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 J' W# f' z) g! ^. S# j" w(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b. I" I" j3 c9 {3 S; P) Z; U
' ?+ G' q( o+ e* _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
/ k% x4 @1 l0 ]5 z9 q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4 V3 _, [& z; E0 t2 H1 D8 [3 }* \
(一)警告;
& c5 n/ n! n- x* Z: j( O. c! K; w(二)罚款;* ^. K* n6 Q7 o
(三)行政拘留;# k# Q/ j; @1 L/ \: K2 ^+ R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按照法院的理解学生只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无论是警告、罚款、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且学校认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就可以开除,法院认为认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权力在学校手里而不在公安机关手里。
, l  }6 u1 B7 |: }& F比如违反规定,在赛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往赛场扔垃圾、强行进入赛场,以及其他轻微扰乱秩序行为,都可能会被警告或者罚款,学校就可开除,岂不荒谬?
0 q( Q* r- y, z. k警告属于非常轻微的治安管理处罚,能与行政拘留等量齐观,作为同样的开除事由?这本身就没有道理。这就好比是骂人和杀人都能被判处死刑,这合理吗?显然不合理,因为不成比例。
) O+ e* `( ]4 \7 y% w# C! J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 s4 u9 A4 [4 e( L4 N9 Q/ b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A  D; \8 {2 \6 N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7 m4 o. E, g* a3 b6 t9 I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M/ p4 M( P" u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3 a7 q8 ^- J8 ~; `* q: \3 N(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 F! A2 `2 u8 o& m) ~5 \+ X" L(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 `) J" @8 q/ l( T1 `& s(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 Q) ]/ L1 ]4 ~+ Z  
, B) X. ]8 _/ |; Q* J7 U' x+ S" G* N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d+ J0 I! ]  a& c7 K9 y6 O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 F* ?2 B  A0 A( m7 R(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3 [8 i: m- k5 V  d$ ]0 I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 _$ k) E8 m/ m% A5 O(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7 h2 y+ u- l, S  o' S( `5 Q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O4 g7 S6 L) p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l- r; |2 J; S& X1 f7 O

! u% m* P' f* j& }- E$ x/ `% s)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H# E+ ~2 M) P3 s# H- u( [8 S(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 l6 b, ?/ O0 E! |7 [  d(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P, Z  l+ |, l/ w3 Q% M. q) [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有味道的凉水黄 | 2022-11-25 14: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学校开除学生学籍这个事情,之前有个亲戚的孩子在某985学校被划成高风险区后翻院墙跑出去吃火锅,然后被学校准备要开除了,过来咨询我,看能不能挣扎挣扎。
( |; S  R6 u4 L, b' T# s# n5 _; U我很认真的去向行政庭的庭长请教过,结论是挣扎无望。
9 B, r- i+ |" r+ A" ]. }( w9 D后综合考虑,建议该亲戚孩子选择一个最优解:自己申请主动退学。
6 b6 @" v, h, J* E' s8 C这孩子也不错,本来就是学霸级的,退学回来找了个复读班上着,成绩不错,明年不出意外也许能上一个更好的大学。
. R, a" `" z* r1 t2 ^6 T0 i5 |' P8 V( G<hr/>行政法在考证时学过,后面没再碰,以下回答可能存在偏差,勿杠。
2 C" d* O& z5 l* H! n& S7 b( Y像这种情况,只要违纪事实没有问题,学校做出了开除决定,基本上都是翻案无望。
9 i1 I- @7 `0 \; b3 t5 B" s) |) Q开除学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里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为。而高校制定学生守则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4 e1 Y( P1 M9 m/ Q7 b6 R- ~具体行政行为可诉,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只可进行附带规范性审查。! p% {2 P* G6 w8 |6 N0 h8 l
虽然说《行政处罚法》没有将此纳入进去,但实际审理时基本是参照相关的原则来的。# J  g) X0 V  w* a
总的来说,行政处罚要达到两个标准:合法性➕合理性。) q9 }$ p3 M' Z" L  Q* L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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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法定原则】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5 h$ |+ b3 ]: \7 D; K* H; _  i
【公正、公开原则】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Z. A* N" Z4 |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b0 O' K% Z; J1 `0 s5 `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d5 Q$ D: ^" b/ ?" h0 I0 i7 u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5 S# v! A) a7 e% L/ d  i, R. @- A' S7 I【权利保障原则】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 |  V' b1 X7 Y" ]; f. I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这些原则看起来很多,实际上只要高校的校规里有相关的规定,用起来一点问题都没有。
7 `2 {4 y2 L0 H* _8 a打个比方,假如高校没有履行权利保障原则,没有给被处罚人陈诉申辩权,那么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判决也只能是撤销原来的行政处罚,高校重新走一遍流程,听一下陈诉申辩,再开除一次就是了。
) a# J5 ^" [, D$ e( F要翻盘,只能推翻高校自己制定的学生规则,也就是本案中所说的规范性审查。如果学生规则与上位法相违背,则可以被撤销,但这基本上是不可能的。2 j' Z( E0 m3 d/ [5 x2 A
所以,违纪了就等着处分吧,别挣扎了!! v2 k$ L! x% i4 t-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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