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嫖娼被开除起诉学校被法院驳回,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这一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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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572 | 回复5 | 2022-11-24 05: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备受关注的“研究生嫖娼被开除起诉学校案”近日一审宣判,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决定驳回当事人“撤销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同时对学校学籍管理相关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请求。
人品太次郎乱 | 2022-11-24 09:59:09 | 显示全部楼层
网上流言:如果是强奸,学校就会息事宁人。什么教授玩弄强奸女学生,什么女学生被强奸保研等等。当然这些谣言我是不信的。至于已经曝光证实的,就只是极少数害群之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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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耕雨读钒 | 2022-11-24 13:55:16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先讲一下本案事实,可能和一些人认知有差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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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8 @! q; {. |# H9 I* }本案的嫖娼研究生并不是现行犯,而是一个多月之后,失足女因其他卖淫案件被警方查处之后,凭借电子支付记录与失足女的供词才找到的该研究生,本案是事后倒查支付记录才发现的。
( g, n; a" e( F! u2 F但是本案被处罚的研究生并没有就「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是否符合程序,证据是否足够充分」提起行政诉讼,而是针对「学校关于开除学籍的授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  z  f+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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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把目光放在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我认为公安的处罚没有问题。( v/ O2 X$ V# I$ h6 T* o

" k+ C) i% l1 e# O$ h本案的研究生,接受了事后传唤,在公安机关的审问下配合做出了行政处罚的询问笔录。1 |9 K' a6 Q9 d  m" q
公安机关依据小姐的询问笔录电子支付记录(可以认为是书证也有观点认为是电子数据)、研究生的询问笔录、以及事后的辨认笔录做出了行政处罚。7 i4 ?0 a4 }5 {. |$ @
被处罚的研究生与他的律师对公安机关的处罚结果没有任何异议,因为确实是铁证,大概率这位研究生也在审问之下做出了全盘承认的笔录,或许这位研究生本来还有避免处罚的机会,但在自己的笔录之下,只能接受嫖娼处罚结果。
0 C2 [" k) J1 n事后依照电子支付记录处罚的案件中,本案的证据应该做的十分充分,不然律师不会选择难度更大的针对学校的行政诉讼,而会选择更加普遍的针对公安的行政诉讼。# v) E; C5 j. R0 N. N9 E/ A- \
我们再把目光流转到学校的开除学籍处分:我认为学校的处分也没有问题。# e  \7 x, k$ c& X

9 W' M2 d& I* ?: a- |- [/ L* d6 x学校作为被教育部授权的主体,与教育部是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虽然并不是行政机关,本身是没有处罚权利的事业单位,但在得到教育部的公权力授权之后,就得以被授权的主体的身份接受学生关于开除学籍处分的行政诉讼。
! g8 [  a6 V& S) S研究生确实有权利对学校提起诉讼,这个诉讼的发生没有问题。
7 R7 V9 o: U1 ~关于本案焦点问题,辩护律师认为:研究生因嫖娼仅拘留三日,应该被认定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情节较轻的嫖娼行为」,而《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第五十二条中第三款要求受到治安处罚,要「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才得以开除学籍处分。3 A1 z! |5 I8 m, @* e% I4 J- W
<hr/>【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8 {$ t: j# _4 ~# i% Y$ C" \: l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 D9 Q. U0 F' P( K【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管理规定】" Z* X' B3 E! t2 K( ]" E+ p1 X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N. t6 V& P% E4 h. Y
<hr/>

    : `! x, M: w& I8 E# k; G! F% f
  • 我们可以确定公安机关因为具体情节,基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确实认为该研究生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嫖娼行为」。
    ' ^( r; D, A- i/ z$ ?
  • 我们也可以确定学校是基于《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管理规定》认为该研究生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性质恶劣」的行为。
    ' C( M$ D% \( P: p
那从这里看,本案律师确实有一些钻空子的功底,在这样的解释中确实公安与学校同一行为的性质做出了不同的认定
/ k9 A# J$ J" W9 B# e$ l- Z但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对嫖娼行为的评价标准应该一致吗?
) P+ z& j, }% {# K/ D0 K! L: T  L我的答案是:在体系解释的视角下,这两者适用环境不同,对嫖娼行为的标准不应该一致。: L$ s$ Z4 v5 t1 y; u' i% M

    $ d3 @7 s* G+ X+ @
  • 关于同一词汇在不同法律中应该做出不同理解的观点,我可以就我的答案举出很多例子0 g2 ]9 N2 o7 X) C7 ]( z& r& p# u

    , y) `1 D( Y% k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卖淫一次的理解是完全不同的,《刑法》中的卖淫通说认为只包括性器官插入的性交易行为,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卖淫一般会理解为包括口交、手淫、性器官插入等多种行为。8 z# `1 h0 D5 w  d$ _- C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都对赌博有相应规定,《刑法》对赌博解释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是赌博罪,但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则完全不同,治安中是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是赌博行为。
    7 t/ s$ p0 s, L% G4 J& h7 d
再把视角切回到本案中:
  H0 U, e' h& u/ b# O' t  y) ~# z+ s/ f! v- @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于情节严重的理解在体系中是完全不同的。
3 J! P- q6 f; V# m% v- m, X

      M+ o3 n6 g1 E- h$ O( a: _; l
  •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所制定的,其针对人群是社会上的全体公民。; @# S% P* i+ I( P* M' c8 a4 c
  • 《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管理规定》是为管理高校学生所制定的,其针对人群是明显具有较高道德素质要求的高校学生。
    " r2 x( b9 h# ~9 d/ q  q' J* J
  • 二者在体系上因为适用主体的不同,情节严重的理解就会不同,《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社会公众,人数众多,道德素质有实际差距,为了规范所有人,其底线要求明显要低于《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管理规定》,所谓的情节轻微,在《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体系中也会理解为情节严重。
    ) B& k- q6 Q2 s9 Z( h/ ?
所以本案对一个词汇的不同理解是没有问题的,所以在法律上,学校就此行为认为是情节严重恶劣的,也是符合实体符合程序的。
2 v5 e' u+ ^) b/ c0 Y+ }! g在一审法院的裁判意见中,我们也能看到对本案程序合法正当的各种解释,在我国,法院也一般不会涉及到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对这份判决中也能感觉到法院对尊重学校教育自主的认同,综上我觉得本案判决并无不当。
afecpug6 | 2022-11-24 19:37: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问句如果他是留学生,学校是不是不会开除还送女朋友。
麓山峰 | 2022-11-25 05:49: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说理存在一定问题。其实法院论证复旦援引《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开除合法合规即可,用不着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之(三)进行存在漏洞的解读,有点画蛇添足了……
5 H' p, s8 C3 q( E: Z) |- i# ^“一审法院认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所指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是对学生违纪行为性质的判断和评价,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涉及的情节严重,系公安机关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时进行裁量的基准,两者并无关联性且本质不同,学校《处分条例》不存在纲目冲突、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情形。”# g4 X* Z# k- J) @+ ~#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c/ U; p5 r. N' ~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 u- d- S4 ~# V; Z4 d: N.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a  n- l4 Y+ Z  k3 m* }) i
6 r, l8 w+ z/ ~* k+ }" i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
" [( ~' D" M: \: G" b( o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0 a; y$ W. G* @" T8 U# M  A
(一)警告;9 p# b% R$ E1 j! c5 e
(二)罚款;3 }3 W. g5 M0 V+ T$ g4 Y
(三)行政拘留;
+ G( W* I* c& B+ @'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按照法院的理解学生只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无论是警告、罚款、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且学校认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就可以开除,法院认为认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权力在学校手里而不在公安机关手里。
. B5 o! K0 s, [$ j比如违反规定,在赛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往赛场扔垃圾、强行进入赛场,以及其他轻微扰乱秩序行为,都可能会被警告或者罚款,学校就可开除,岂不荒谬?
9 J2 D- t5 C3 k2 G警告属于非常轻微的治安管理处罚,能与行政拘留等量齐观,作为同样的开除事由?这本身就没有道理。这就好比是骂人和杀人都能被判处死刑,这合理吗?显然不合理,因为不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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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 N9 |1 K5 s3 q" o+ m: P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K' T  q/ Q7 @/ @! J4 r(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2 o7 Y* C+ u& ~" i  e& Q(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A5 y& S* }& V# D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 @9 A& V& A( A* W1 Y4 |- z(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f) i$ T, d& L0 a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N; d# U5 n" |: b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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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r* Y3 X, e2 j' ^7 V+ `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3 g) N$ |  a4 L& k- M9 j7 ?.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 A. ]5 l. m& Q& J(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U3 m% }( Z; |! g7 g' s2 F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 O+ q% A% H' H5 I# N(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2 Q* K1 M* z+ `' }5 L- e4 R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I; e, B4 l$ o+ R
  K- o& \( T3 s1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 Q1 R5 r; m2 l! d* z/ |. m: a(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T  T& k3 ]/ L6 c1 D* f  \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5 B1 r/ c1 M7 q2 \0 g(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有味道的凉水黄 | 2022-11-25 14: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学校开除学生学籍这个事情,之前有个亲戚的孩子在某985学校被划成高风险区后翻院墙跑出去吃火锅,然后被学校准备要开除了,过来咨询我,看能不能挣扎挣扎。0 A9 W2 f) P- T: p& T- s
我很认真的去向行政庭的庭长请教过,结论是挣扎无望。
& D/ r' C1 w7 n* C1 Y! f$ B; \- b后综合考虑,建议该亲戚孩子选择一个最优解:自己申请主动退学。
/ U2 O5 J1 I! _1 z+ a& }这孩子也不错,本来就是学霸级的,退学回来找了个复读班上着,成绩不错,明年不出意外也许能上一个更好的大学。
) ^8 L! W4 K% K. j) ^5 J0 ?. q<hr/>行政法在考证时学过,后面没再碰,以下回答可能存在偏差,勿杠。5 J% a3 q& o* J1 c" N; ?- r" M
像这种情况,只要违纪事实没有问题,学校做出了开除决定,基本上都是翻案无望。
' ]/ c) @1 ^7 a/ R开除学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里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为。而高校制定学生守则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q* G4 o# b$ C8 |& _! U
具体行政行为可诉,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只可进行附带规范性审查。
9 y5 N- v7 s" q& e) {虽然说《行政处罚法》没有将此纳入进去,但实际审理时基本是参照相关的原则来的。
' o. Z3 h, U# _- ]; h0 R总的来说,行政处罚要达到两个标准:合法性➕合理性。7 x7 L+ E0 z. {9 `- j7 r5 X8 x5 f4 a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原则:
3 F5 f7 a0 M5 J( F* h# b
【处罚法定原则】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 o. U6 N4 W4 f) H【公正、公开原则】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8 W$ n* p5 Z" d& z, d% F% F' S  W' P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 M% e3 d3 u% e+ k# c) g; a6 U3 O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 T3 e8 b6 D  B) ?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4 J% G# u9 D6 r" T% V: m【权利保障原则】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A+ C% S/ O1 C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这些原则看起来很多,实际上只要高校的校规里有相关的规定,用起来一点问题都没有。
) L% b% p7 n' a1 J+ p/ P打个比方,假如高校没有履行权利保障原则,没有给被处罚人陈诉申辩权,那么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判决也只能是撤销原来的行政处罚,高校重新走一遍流程,听一下陈诉申辩,再开除一次就是了。
4 m; D6 H8 Z  I3 F) Z3 G要翻盘,只能推翻高校自己制定的学生规则,也就是本案中所说的规范性审查。如果学生规则与上位法相违背,则可以被撤销,但这基本上是不可能的。9 I' i+ r  e: u1 b- D: s
所以,违纪了就等着处分吧,别挣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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