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购房合同仅有丈夫签名,房产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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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石泉县司法局驻村法律顾问的释法说理下,成功化解了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普及了法律知识,维护了家庭和谐稳定,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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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黄某与丈夫王某结婚十多年了,并共同生育一儿一女,生活十分幸福美满。和很多当地人一样,夫妻俩一直在外地打工,子女由公婆帮忙抚养,经过多年打拼,终于存够了一笔首付款,并在石泉县城定购了一套商品房,由于黄某不方便回家,交首付和定房产都是由其丈夫王某一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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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黄某回到石泉,专程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但是在看到购房合同之后,黄某的态度却发生了一百八十度的转变,情绪十分低落。原来购房合同上仅有丈夫王某的签名,现在又办理按揭贷款,而黄某作为银行要求的共同借款人,却并没有在购房合同上签名,现在合同已经办理了网签备案手续,想要重新加名的黄某也不知道如何操作,于是陷入了苦恼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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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担心的是,现在这种状况,今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书肯定也只有丈夫王某的名字,究竟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姻有所变化,自己不仅得不到房产,还要偿还贷款。黄某表示,如果房子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坚决不会配合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更不会偿还房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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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件事,夫妻两人闹得不可开交,黄某更是茶饭不思夜不能寐,整个人十分焦虑。更为严重的是,黄某还对夫妻感情产生了质疑,认为共同生活十多年的丈夫把自己当外人。驻村法律顾问了解到情况后,立即对黄某的情绪进行安抚,并向黄某解释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同时指出,黄某可以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申请追加自己为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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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彻底打消黄某的顾虑,法律顾问还主动联系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了详细的办理流程,这些明确的答复和专业的法律意见,彻底消除了困扰黄某的一块心病,夫妻两人最终重归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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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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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有这份顾虑,证明黄某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这是好事。但从法律规定来说,无论是房产还是其他财产,只要是发生在婚后的购买行为,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只有夫妻一方在购房合同上签名甚至只有一方的名字出现在房屋产权登记书上,都不影响属于共同财产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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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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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可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果夫妻间没有书面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那么,即使一方签署的购房合同,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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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这种情况下,夫妻一方可以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申请追加自己为共有人。如果夫妻一方坚持夫妻共同签署购房合同,可以申请作废原网签备案合同,重新签订后再进行网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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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健 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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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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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郑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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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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